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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卫京
联系方式:0756-8699833
注册时间:2013-05-16
公司地址: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五路6号办公楼第三层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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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与李顺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404民初670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宏公司”)诉被告李顺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珠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洪涛独任审判。因被告李顺奎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柏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冠锋、邱勇,被告平安保险珠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梦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顺奎经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柏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8289.27元(其中粤CG××××号车辆维修费3240.6元,被告李顺奎负担2372.18元、被告平安保险珠海分公司负担868.42元;车辆停运损失2180元,被告李顺奎全额负担;垫付医疗费12868.67元,被告李顺奎负担860.6元、被告平安保险珠海分公司负担12008.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3日12时15分许,彭永聪驾驶粤CG××××号车行驶至珠海大道灯笼路口公交路段时,与被告李顺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顺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认定,彭永聪对此负主要责任,被告李顺奎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李顺奎被送往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粤CG××××号车辆被送往珠海市香洲安宏达维修厂维修,共维修2天,产生维修费3240.6元。因肇事车辆粤CG××××号车实行承包经营模式,每日包更费为520元,维修期间的经营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经查,肇事车辆粤CG××××号车在被告平安保险珠海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原告柏安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2.粤CG××××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3.维修费发票;4.修车证明;5.车辆扣留凭证、放车凭证;6.医疗费票据;7.疾病证明书;8.《关于落实出租车小汽车承包费定价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9.粤CG××××车行驶证、营运证、保险单;10.彭永聪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上岗证。 被告平安保险珠海分公司辩称,一、被告平安保险珠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已垫付6283.4元,该金额应予扣减;二、同意赔偿车辆维修费868.42元、医疗费12868.67元按20%予以扣减;三、停运损失、诉讼费属于我公司免责事由。 被告平安保险珠海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保险单、特别约定;2.工商银行转账凭证。 被告李顺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以上证据进行了质证,被告平安保险珠海分公司对原告柏安公司提交的证据其中证据1-5、6(除2张护理费)、7-10无异议;对证据6(其中2张护理费)不予认可。原告柏安公司对被告平安保险珠海分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无异议。 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以上证据材料,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所有证据来源均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本案受损车辆粤CG××××号小型轿车为珠海市出租小汽车,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车辆驾驶员为彭永聪,车辆所有人为原告柏安公司。 2017年9月23日12时51分许,彭永聪驾驶粤CG××××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珠海大道灯笼路口公交路段时,与被告李顺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以及被告李顺奎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认定,彭永聪对此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被告李顺奎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李顺奎被送往医院治疗,肇事车辆粤CG××××号小型轿车被交警部门予以扣留。 原告柏安公司提交的疾病证明书显示,被告李顺奎于2017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16日期间在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珠海)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为23天,在此期间留一人陪护。 医疗费等票据显示,被告李顺奎在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11754.87元;陪人床费213.8元(10元/天×21天+一次性尿壶3.8元);护理费900元(300元/天×3天)。 修车证明、车辆扣留凭证、放车凭证等证据显示,肇事车辆粤CG××××号小型轿车于2017年9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予以扣留,后于2017年9月26日向彭永聪发还,扣留时间为2.5天。原告柏安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间将粤CG××××号小型轿车送至珠海香洲安宏达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维修时间为2.5天,产生维修费3240.6元,并取得相应发票。 另查明,2008年12月18日,珠海市交通局发布《关于落实出租小汽车承包费定价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珠交字【2008】296号)规定,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的经营模式是实习承包经营,采取包班形式经营的,每天包更费总额不超过520元。 再查明,本案肇事车辆粤CG××××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平安保险珠海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柏安公司系该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及被保险人。双方在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中约定机动车损失保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被告李顺奎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为涉案二轮摩托车购买交强险。 庭审过程中,原告柏安公司主张事故发生后已向被告李顺奎垫付医疗费5471.5元、护理费900元、陪人床费213.8元,本次事故赔偿比例为原告柏安公司70%,被告李顺奎30%。被告平安保险珠海分公司主张已向被告李顺奎垫付医疗费6283.37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人民币7278.12元; 二、被告李顺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偿还已垫付医疗费人民币725.6元; 三、被告李顺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维修费人民币372.18元和停运损失人民币780元; 四、驳回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8元,由原告珠海公交柏安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08元,被告李顺奎负担人民币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洪涛 人民陪审员杨世伟 人民陪审员吴彦玲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蒋必果 书记员王恺
判决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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