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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发周
联系方式:0391-8193894
注册时间:2007-05-15
公司地址:孟州市大定路南段50号
简介:
建筑工程、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通信工程、电力设施工程、场地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古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凿井工程、拆除工程(爆破作业除外)、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幕墙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预制构件生产及预拌混凝土(限分公司经营);建筑材料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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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秀玲、李秀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民申6445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郭秀玲、李秀珍、赵守山、赵攀攀、赵丰因与被申请人熊开荣、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州一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2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郭秀玲、李秀珍、赵守山、赵攀攀、赵丰申请再审称,赵有和死亡系因高温作业中暑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郭秀玲等五人有权要求孟州一建对赵有和的死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审认定赵有和与熊开荣形成劳务关系,赵有和亲属只能主张劳务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错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郭秀玲、李秀珍、赵守山、赵攀攀、赵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任方方 审判员朱正宏 审判员马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寒 书记员白雪
判决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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