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玲、李秀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民申6445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郭秀玲、李秀珍、赵守山、赵攀攀、赵丰因与被申请人熊开荣、孟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孟州一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2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郭秀玲、李秀珍、赵守山、赵攀攀、赵丰申请再审称,赵有和死亡系因高温作业中暑所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郭秀玲等五人有权要求孟州一建对赵有和的死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审认定赵有和与熊开荣形成劳务关系,赵有和亲属只能主张劳务损害赔偿,适用法律错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郭秀玲、李秀珍、赵守山、赵攀攀、赵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任方方
审判员朱正宏
审判员马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寒
书记员白雪
判决日期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