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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9525952
注册时间:2006-01-23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慈云寺北里118号楼10层1001
简介:
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水利水电、电力、港口、公路、机场、铁路、城市轨道、房屋建筑、桥梁、河道疏浚、基础工程处理、市政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及工程勘测、设计、采购、施工、咨询、项目管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机电设备、工程机械的生产、制造、安装、销售与租赁;建筑材料的开发、生产和销售;房地产开发及相关的技术服务;物业管理;实业投资及资产管理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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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艺达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鄂01民辖终275号         判决日期:2021-04-14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艺达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6民初1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青岛捷能电站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海水预处理采购合同》中约定“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到青岛市法院判决。”按照双方的约定管辖,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将该合同条款约定认定为“约定不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武汉艺达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刘卫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张莉
判决日期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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