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528714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联系方式:021-62686268
注册时间:1986-08-09
公司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
简介:
经营集团公司及其投资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的全部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云南广业矿业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云71民终24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云南广业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21)云7101民初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云南广业矿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21)云7101民初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裁定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反诉一案。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反诉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诉人的反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视为接受一审法院的管辖,对方当事人亦未提出异议,不应适用该条规定。2.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相关原则,一审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反诉。上诉人的反诉虽然超过一审法院级别管辖的金额,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关于合并审理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反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具有因果关系或基于相同事实,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法院就应当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3.从司法实践中的诉讼便利、管辖恒定原则看,一审法院应当受理上诉人的反诉。 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云南广业矿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超出一审法院级别管辖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原裁定
判决结果
一、撤销昆明铁路运输法院(2021)云7101民初26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指令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对云南广业矿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反诉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艾年玉 审判员李宴 审判员王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晓颖 书记员宁雯
判决日期
2021-04-0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