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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翔宇
联系方式:0825-2659091
注册时间:2014-02-25
公司地址:遂宁市工业园区滨江南路666号22栋
简介:
生猪屠宰、加工、冷冻、销售;生产、销售:肉制品、蛋制品、罐头、预包装食品、食用动物油脂;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销售:饲料原料及饲料、粮油制品、散装食品、农副产品(不含烟叶、鲜茧)、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加工、销售:马口铁罐、蔬菜、水果;房地产开发经营;民办企业管理服务;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普通货运;养殖、销售、加工:家禽、家畜、水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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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与成都繁尚农业有限公司、广汉华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05民初1614号         判决日期:2021-04-14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食品)与被告成都繁尚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繁尚农业)、广汉华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地投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金食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彦涛、王志峰,被告繁尚农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华地投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高金食品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繁尚农业支付法律咨询服务费1000元;2.华地投资以其提供的担保物作价后偿还繁尚农业欠付高金食品的货款及违约金640544元;3.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繁尚农业、华地投资承担。事实和理由:高金食品与繁尚农业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成都繁尚农业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双方采取先货后款的方式合作,后由于繁尚农业未支付欠付货款,高金食品于2019年10月依法向本院起诉,本院作出(2019)川0105民初14620号民事判决,判决繁尚农业于2019年12月30日前向高金食品支付货款545544元及违约金95000元,但判决生效后繁尚农业并未履行相应的支付义务。另核实,华地投资以广汉市福州路第二段11号内华地财富广场1幢1层137号房屋为繁尚农业欠付的货款及违约金提供抵押担保。高金食品因追究繁尚农业的违约责任支付法律服务费1000元,应属于繁尚农业该高金食品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繁尚农业支付。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繁尚农业辩称,(2019)川0105民初14620号民事判决载明是尚作公司欠付货款,而不是说的华地投资欠付高金食品的货款,与华地投资无关,华地投资不应当对欠付货款承担责任。 华地投资辩称,高金食品的诉讼请求第一项以及第二项是两个毫不相关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同一法律事实,故在本案中一并解决并不适当;高金食品提供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系复印件,对其三性均不予认可;(2019)川0105民初14620号民事判决明确说明案件当事人是高金食品与繁尚农业,与华地投资没有任何牵连。判决书中也写明系案外人成都尚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诺对繁尚农业欠付的货款承担担保责任,华地投资没有为繁尚农业采购的货款承担抵押担保的意思表示,故华地投资不对欠付货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8年8月29日,抵押人华地投资与抵押权人高金食品、被担保方繁尚农业签订《不动产抵押合同》,约定华地投资以广汉市××路××段××号××广场××幢××层××号商业服务用房(抵押面积:56.7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广汉市不动产权第0××8号)向高金食品提供抵押,用于担保繁尚农业与高金食品于2017年8月1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项下因日常采购产生的欠款给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抵押人应当出质的购买货物的货款,因违约责任而产生的违约利息及抵押权人追索抵押人违约责任而产生的律师费和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抵押物的评估价值85.13万元(最终以实现抵押权的价值计算),抵押期限为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合同签订后,高金食品与华地投资于2018年9月7日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 2019年11月7日,本院对高金食品与繁尚农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川0105民初14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成都繁尚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5544元及违约金95000元”。判决生效后,高金食品因繁尚农业未履行生效判决载明的支付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川0105执9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因未查询到繁尚农业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不动产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2019)川0105民初14620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0105执9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审理中,华地投资提交高金食品(出借人)与繁尚农业(借款人)于2018年8月19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协议载明繁尚农业向高金食品借款85.13万元,借款期限从2018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借款用于偿付繁尚农业在高金食品处购买猪肉所产生的货款,借款利息为无息。用于证明华地投资是为该份借款协议项下借款向高金食品提供抵押担保,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抵押期限2018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与采购合同的履行期限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不一致,故不是本案诉争的采购合同项下繁尚农业在合同履行期内欠付高金食品的货款。高金食品质证认为该借款协议只是履行登记手续而应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签订的,该笔借款并未实际履行,因繁尚农业在2017年到2018年期间欠付多笔,所以才以华地投资的房屋作抵押担保。繁尚农业经质证认为,对《借款协议》的三性无异议,认可是对该份《借款协议》提供的抵押担保
判决结果
一、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对广汉华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汉市××路××段××号××广场××幢××层××号商业服务用房(川(2017)广汉市不动产权第0××8号)享有抵押权。若成都繁尚农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及违约金640544元,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物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驳回遂宁市高金食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5元,减半收取5108元,由广汉华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吴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宁华
判决日期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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