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旭奔
联系方式:020-89899986
注册时间:2020-03-05
公司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竹海西路87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家庭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室内装饰、装修;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建筑结构防水补漏;建筑物电力系统安装;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监控系统工程安装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商品房收楼验房服务;餐饮管理;家具、百货零售、水果、干果、坚果、生鲜家禽、蛋类、水产品、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预包装食品、粮油、酒类、乳制品、通信设备零售;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办公服务;停车场经营;洗衣服务;餐饮配送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展开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卫强、林金萍、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阳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银滩度假酒店、阳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号:(2020)粤17民辖终36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卫强、林金萍、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阳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银滩度假酒店、阳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7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邓卫强、林金萍、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阳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银滩度假酒店、阳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无提交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林广 审判员罗志华 审判员冯俊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曾金莲 书记员莫蕙如
判决日期
2021-04-0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