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卫强、林金萍、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阳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银滩度假酒店、阳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案号:(2020)粤17民辖终36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卫强、林金萍、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阳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银滩度假酒店、阳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702民初75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邓卫强、林金萍、保利物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阳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利银滩度假酒店、阳江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无提交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林广
审判员罗志华
审判员冯俊雅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曾金莲
书记员莫蕙如
判决日期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