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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1888万元
法定代表人:淦冬金
联系方式:0792-7088206
注册时间:1982-09-09
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路女儿街13号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公路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输变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古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堤防防洪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特种设备除外)、施工劳务;工程材料销售与设备租赁;技术开发、咨询;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劳务派遣(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货物进出口和项目投资;电力供应;试验检测和工程测量(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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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华新、林建雄、淦晶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06民终13491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华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文宗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罗格文宗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村九曲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罗格九曲合作社)、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罗格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罗格经联社)、淦晶、林建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4民初22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于2020年9月4日判决:“一、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华新劳务报酬34219元及利息(以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18年9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二、被告淦晶对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周华新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9元,财产保全费362元,合计10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淦晶负担。” 中水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中水公司不承担责任;3.判令周华新、罗格文宗合作社、罗格九曲合作社、罗格经联社、淦晶、林建雄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审判程序违法。一审法院违反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通过推理判决支持周华新诉讼请求。二、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一)周华新与中水公司之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二)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发生在周华新和林建雄之间,周华新与林建雄处理案涉工程债务还有其他工程债务。中水公司并未雇佣周华新为案涉工程施工。(三)中水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包人,一审法院判令中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 周华新、罗格文宗合作社、罗格九曲合作社、罗格经联社、淦晶、林建雄在二审期间未发表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元,由上诉人中水建管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崔景诚 审判员张雪洁 审判员张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蔡岱燐 书记员杨馨卉
判决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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