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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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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武仁杰
联系方式:0454-232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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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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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与赵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黑0882民初1953号         判决日期:2021-04-14         法院: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与被告赵淑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国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淑丽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B:[家居]字[佳木斯]行[富锦]支行[2013]年[0001861]号个人借款合同;2、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家居]贷款本金247058.16元;3、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给付合同解除前所欠利息、逾期利息;4、要求被告给付合同解除后,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损失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及标准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请求确认原告上述借款本息及损失,就抵押财产位于富锦市××社区××奥林××楼××楼西5门,建筑面积82.7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富房权证富锦市字第××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被告赵淑丽与李继海系夫妻关系,李继海已去世。2013年10月1日,被告赵淑丽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编号B:[家居]字[佳木斯]行[富锦]支行[2013]年[0001861]号,办理个人家居消费贷款600000元,贷款期限10年,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抵押房屋位于富锦市××社区××奥林××楼××楼西5门,建筑面积为82.71平方米,产权证号为富房权证富锦市字第××号,抵押房屋已在富锦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该贷款的房屋他项权证,编号为:富房他证富锦市字第××号,抵押人为被告赵淑丽。合同生效后,原告如期发放贷款600000元,被告连续违约11期。截止至2020年7月7日,被告欠原告贷款本金247058.16元,其中包含逾期贷款本金55461.78元,逾期贷款利息14431.40元,合计拖欠逾期本息69893.18元,共欠本息261489.56元。 被告赵淑丽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陈述的事实有《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贷款进卡流水证明、富房权证富锦市字第××号房产证及富房他证富锦市字第××号他项权证在卷佐证。被告赵淑丽未到庭不影响以上证据的证明力,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与被告赵淑丽于2013年10月1日签订的编号为B:[家居]字[佳木斯]行[富锦]支行[2013]年[0001861]号个人借款合同; 被告赵淑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贷款本金247058.16元及合同解除前所欠利息、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被告赵淑丽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合同解除后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损失按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及标准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对依法拍卖、变卖被告赵淑丽所有的位于富锦市民主社区14组奥林南苑小区5号楼1楼西5门,产权证号为富房权证富锦市字第××号,建筑面积82.71平方米房屋所得价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22元,由被告赵淑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于天明 人民陪审员王静 人民陪审员刘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牛立福
判决日期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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