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森福、中源恒基(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津0116执321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14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纪森福与被执行人中源恒基(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内容为工资6911.76元。2021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源恒基(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2021年3月18日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中源恒基(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取得联系。2021年3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中源恒基(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同尧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3月25日将被执行人中源恒基(珠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保险、网络资金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法律义务以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需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刘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富贵
判决日期
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