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522民初768号
判决日期:2021-04-14
法院:长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升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正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现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14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诉讼费14814元,由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李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林李敏
判决日期
2021-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