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晟远(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京03执472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8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华融晟远(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8532782.56元及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无不动产及机动车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国华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佳盈实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
判决结果
终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2080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徐辉
审判员魏志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邵欣然
判决日期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