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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沈秀杰
联系方式:0757-86281819
注册时间:2003-06-25
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2号(原南海大道112号)
简介: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IPTV传输服务(以上项目凭有效许可证书经营);经营与通信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设备及计算机软硬件的生产、销售、安装和设计与施工;房屋租赁;通信设施租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广告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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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与佛山市步鸣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9)粤0605民初7633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步鸣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禅、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麦某1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钊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4月1日解除;2.被告在《房屋租赁合同》确认解除的判决生效后3日内腾退佛山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82号(首层5号)的房屋给原告;3.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247500元;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7500元(自2018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3月27日为137500元,此后违约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5.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使用费(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止,按每平方米220元/月的标准计付);6.被告向原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电费(暂计)12152.34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7.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GDFSA1801675AGN0C),约定原告将坐落在*******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房屋面积为125平方米,租赁期为3年,即2018年7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租金每平方米220元,按半年结算,由被告在每半年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以转账方式缴付下一结算周期的租金给原告;被告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被告须按当月租金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逾期30日仍不交付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被告仍需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原告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房屋。截止2019年3月27日,被告仍拖欠原告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和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共计247500元。上述合同的附件三《用电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了被告向原告缴纳的电费金额的组成,电费每半年结算一次,被告应在下半年度第一个月20日前缴清上半年度的电费。《用电协议书》第六条约定,被告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缴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金,电费滞纳金按供电局执行电费滞纳金标准计算。被告自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共产生电费40152.34元,被告于2019年3月向原告缴交电费28000元,尚欠原告电费12152.34元。综上所述,被告怠于支付租金和电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被告所承租的房屋由于地铁施工影响,人流大幅下滑,月均业务发展量不足原10%,被告曾向原告提出降租金的请求,原告未有回应,仍按地铁施工前市场状况较好的评估租金执行。鉴于和原告过往良好的业务合作,被告在2018年底进行经营评估是认为原告会考虑到市场的恶劣情况,对被告作出支撑和优惠。自租赁期开始,被告一直处于亏损状况,虽市场情况极差,被告仍准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从未拖欠。员工亦反映找新工作困难,希望被告能坚持运营。综上所述,被告承认在与原告商议和确定租赁合同时,对市场情况作出错误判断,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造成了巨大的亏损,也是双方都不愿意见到的。由于生意太差,同时原告已暂停对被告的酬金发放,被告无力对已拖欠的租金进行一次性偿还,否则只能申请公司破产。希望原告能体谅被告,允许被告按最新的电信合作模式继续经营,在不再增加欠款金额的前提下,逐月还清欠款。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对原告主张的租金247500元无异议,对电费有疑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佛山市南海区××××××××××(首层5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作代理原告业务经营场所用途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均为125平方米;租期3年,自2018年7月1日(起租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合同总租金99万元,租赁期内的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因使用房屋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自行缴付,不纳入租金中;租金按半年结算,由被告在每半年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以转账方式缴付下一结算周期的租金;被告应在起租日一次性向原告支付首期租金;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被告须按当月租金的0.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30日仍不交付的,原告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被告仍需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原告损失等。同日,双方签订附件三《用电协议书》约定电费每半年结算一次,被告应在下一半年度第一个月20日前缴清上一半年度的电费等。 2019年3月14日,被告在《会议签到表》、《承诺书》上盖章确认欠原告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租金33万元、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电费99849.44元,承诺于2019年3月20日前给付租金押金及水电押金87500元,于2019年3月25日前支付2018年7月至12月租金165000元,2019年1月至6月租金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2017年1月至2019年2月未交电费99849.44元于2019年3月25日前进行付款。但被告未依约付款,原告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案起诉状于2019年5月2日送达至被告。 另查明,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证号为粤房地证字第C6449820号,其登记权属人为原告,建筑面积7069.07平方米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步鸣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5月2日解除; 二、被告佛山市步鸣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腾退上述《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首层5号)(自编)的房屋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 三、被告佛山市步鸣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247500元及以247500元为本金从2018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 四、被告佛山市步鸣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4月的租金27500元及从2019年5月起至上述第二项判决实际履行日止按每月27500元的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 五、被告佛山市步鸣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费12152.34元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 六、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28.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负担424.96元,被告佛山市步鸣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103.4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区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康燕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钟丹
判决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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