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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高耀坤
联系方式:0757-82239853
注册时间:1994-06-28
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融通路22号智富大厦701、702、706室(住所申报)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环保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各类施工劳务作业,建筑智能化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管道工程,结构加固补强,土石方工程,场地与商铺租赁,建筑工程机械租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拆除工程,化工石油管道安装工程,堤防工程专业承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林业产品批发,农牧产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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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鸿基实业发展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0605民初3161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二建公司)、佛山市南海鸿基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鸿基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平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6月15日、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玉军、被告南海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发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鸿基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桂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庭外和解,和解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协助原告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新一路富豪花园小区×××××××商品房(以下简称涉讼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同时判令三被告承担涉讼房屋过户产生的相应税费。 事实和理由:被告南海二建公司是涉讼富豪花园的建筑商,原告是为被告南海二建公司提供混凝土材料的供应商。由于被告南海二建公司无力偿还原告混凝土货款145662.8元,被告南海二建公司愿意将涉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以此清偿欠款。2000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南海二建公司在该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于被告南海二建公司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145662.8元;经双方协商决定,被告南海二建公司将有权支配的涉讼房屋抵消所欠货款,该房屋产权归属乙方所有;涉讼房屋价值175539.14元,办理房产证还需约10000元费用,二者相抵后,原告尚需供货175539.14+10000-145662.8=39876.34元混凝土商品给被告南海二建公司,达到各不相欠。 同时,2000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鸿基公司在被告南海二建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个GF-95-0171),合同明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鸿基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南海桂城南新一路富豪住宅区编号G68-003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南府国总字第**号(93)字第**号、土地使用权限自1993年6月23日到2063年6月23日的商业住宅,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名为富豪住宅小区11-13号楼,主体建筑物是商住,属于框架结构。原告向被告鸿基公司购买的商品房建筑面积78.26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66.49平方米,分摊11.736平方米,该商品房平面图见附件。合同第一条规定涉讼房屋是第11幢4层的403号房,该商品房销售特征是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南海市建设委员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南海预许字第**号,单价为每平方米2244元,总金额为175539.14元。甲方须于2000年6月27日前将竣工验收的房产交付给乙方。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双方补充协议外,按合同及补充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的千分之三赔偿对方损失,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甲方向南海市房管局申请登记备案。本合同连同附件—式三份,由南海市房管局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约定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一切办证费用由乙方支付。最后约定:该合同签于2000年6月27日,合同签订地为被告南海二建公司办公场所。 另外,原告在佛山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到,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印制的商品房屋产权权属申请表显示,涉讼房屋产权权属申请单位是被告桂平公司,涉讼房屋至今一直由原告拥有并使用。 三被告承诺于2000年6月27日前配合将涉讼房屋过户给原告,并且已经于2000年6月27日将涉讼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至今,但三被告却没有按合同履行将涉讼房屋过户给原告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将房屋过户给原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合同法》有关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南海二建公司辩称,协议相对方不是南海二建公司,也不是南海二建公司的分公司;对涉讼房屋,南海二建公司没有支配权,故无法配合原告进行过户手续;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公司原来是集体企业,使用南海二建公司资质,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公司为在建设局统一领导下的集体企业。 被告鸿基公司、桂平公司没有答辩。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营业执照、三被告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协议》《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屋产权申请表》,被告南海二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公司的企业公示信息,被告桂平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房地产收入发票(编号NO.0014083),本院还依法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调查了涉讼房屋产权登记的相关信息,该局已依法复函。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鸿基公司、桂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当庭举证及质证的权利。综合相对方的质证意见,当事人在本案提交的证据,相对方均未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的复函,本院予以采信并综合认定其证明力。 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0年6月27日,原告(乙方)与南海市第二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公司(甲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于甲方资金紧张,暂时不能支付乙方属下水混凝土供应站的剩余砼款145662.8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甲方将有权支配的位于南海市桂城南新一路富豪花园小区11座403#房商品房,作抵消欠货款,该房产权即归属乙方所有。但因商品房价值(175539.14元)大于甲方欠乙方的货款,同时办房产证还需一些费用约10000元(多还少补),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供应价值约40000元(175539.14-145662.8+10000=39876.34)商品砼给乙方,达到各不相欠。同时,甲方应开出购商品房的发票并办理房产证及有关完善证件给乙方;乙方应开出全部砼款的正式发票(金额为345662.8元)及补差额的砼发票给甲方。” 同日,被告鸿基公司(甲方)、原告(乙方)在“南海二建八公司”处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编号:GF-95-0171),约定: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桂城南新一路富豪住宅区编号为G68-003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至2063年6月23日止;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富豪住宅小区11-13号楼,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商住,属框架结构,建筑层数为八层;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共78.226平方米(其中实得建筑面积66.49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11.736平方米),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位于富豪住宅小区11座四层403号房;该商品房单位售价为每平方米2244元,总金额为175539.14元;乙方应于2000年6月27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175539.14元;双方交接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项应占全部房价款的100%;甲方需于2000年6月27日前将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甲方给予协助。该合同落款双方签章处下方另有手写字体“补充协议:甲方可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一切办证费用由乙方支付”。 2001年1月18日,被告桂平公司开具发票,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桂城区育才路2号三幢403房(桂城区富豪花园11号楼)”房价款175539.14元。 另查明:保存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的《商品房屋产权权属申请表》记载:南海桂城南新一路富豪花园11、12、13座建成于1995年12月,产权权属申请单位为被告桂平公司。 庭审中,原告自述其自2000年6月27日接收涉讼房屋后,自住使用至今。诉讼中,被告桂平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本院反映,涉讼房屋所在楼宇是桂平公司与鸿基公司合作开发,其中鸿基公司负责建设与销售,桂平公司负责开票,并以桂平公司的名义办理了确权手续。 此外,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育才社区×民委员会出具了《地址规范证明》,确认前述《商品房购销合同》所涉商品房现地址已规范为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另查明,佛山市南海区×××××××××××已有多套房屋办妥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判决结果
被告佛山市南海鸿基实业发展公司、佛山市南海桂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办理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手续; 驳回原告佛山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3810.7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本院予以照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谢晓东 人民陪审员李爱明 人民陪审员叶瑞婵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晓璇
判决日期
202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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