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尹德文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71执异21号
判决日期:2021-04-09
法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尹德文、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异议人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院(2021)新71执118号执行裁定不服,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李倩
审判员马雪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孙瑞
书记员宋亭雨
判决日期
2021-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