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新华与安徽省安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登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0825民初160号
判决日期:2021-03-03
法院:太湖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华与被告安徽省安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登华、曹旭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华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李新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新华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黄家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韩莉
书记员甘家伟
判决日期
2021-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