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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纯
联系方式:028-86936761
注册时间:1981-03-11
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
简介: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人防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市政公用工程设计;商业、仓储、粮食工程设计;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城乡规划设计、旅游规划设计;工程勘察、测绘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办公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停车场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进出口业;租赁业;物业管理;职业技能培训;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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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105民初5544号         判决日期:2021-04-08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建设计院)诉被告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省建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茂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省建设计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中茂公司支付拖欠房屋租赁费120400元;2.中茂公司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17200元;3.中茂公司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LPR承担未支付房租及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至所有款项支付时止,暂计至4月30日12867.76元;4.中茂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事实与理由:省建设计院与中茂公司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由中茂公司承租省建设计院位于成都市××道街××号××号楼××层××层的房屋作为办公使用,房屋面积430平方米,月租金为15050元,每月物业管理费2150元,租赁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双方还就房屋租赁的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省建设计院依约向中茂公司移交了房屋,后中茂公司实际占用8个月,但从未支付任何费用,双方于2018年6月底口头解除了合同,省建设计院收回房屋,但中茂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房屋租赁费、物管费等费用,且多次催缴未付,为维护省建设计院的合法利益,希望法院判如所请。 中茂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省建设计院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工商登记信息、授权委托书、《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中茂未收款金额统计》、《催款通知单》、《催款函》及邮寄证明、证人身份信息、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房屋所有权证》、《省建设计院关于公司更名的函》、《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两份)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中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省建设计院所举证据放弃质证。对省建设计院所举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1日,省建设计院(即甲方)与中茂公司(即乙方)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合同载明:“一、房屋的坐落、面积及设施: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坐落在成都市东马道街20#2号楼第2层半层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430平方米。……三、租赁期限:3-1该房屋租赁期为1年,租赁时间: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3-2、房屋计租金时间为:2017年11月1日起开始计租金。……四、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4-1、该房屋租金单价为人民币:35元/平米,月租金为15050元。4-2、房屋押金款为人民币:15050元。待租赁期满并结清费用后,甲方应于结清当日将押金不计利息全额退还乙方。若乙方未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或者中途擅自退租,甲方有权拒还押金,同时乙方须承担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4-4、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间每季度结算一次房屋租金(以下简称“季度租金”);先付后用,第一次租金于签订合同10日内支付,以后每季度租金提前10日支付。……五、其他费用:……5-2、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包括自来水、电费,公共区域保洁、保安、公共设施维护维修费用等,费用标准为每月5元/㎡(按租赁建筑面积计算);每季度收缴一次,全部由乙方承担。物业管理费应提前10日支付(每半年支付)。每季度物业管理费:6450元。……垃圾清运费:建筑垃圾自行外运到政府允许场地,不得堆放在办公园区内,不得影响公共场地环卫清洁,或按实支付由甲方代为外运处理费用。……九、乙方的责任:……9-3、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日内搬离并将房屋交还于甲方,每逾期一天交房,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另加月租金的3%作为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合同落款处经省建设计院与中茂公司盖章予以确认。 合同签订后,省建设计院向中茂公司交付了房屋,中茂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应租赁费和物业管理费。 另查明,1.位于成都市青羊区××道街××号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四川省建筑设计院”。 2.“四川省建筑设计院”于2013年9月27日经工商变更登记为“四川省省建设计院”。2019年10月18日,“四川省省建设计院”再次经工商变更登记为“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审理中,省建设计院表示双方在2018年6月解除了租赁合同关系,省建设计院收回了案涉房屋
判决结果
一、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0400元; 二、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17200元; 三、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至2020年4月30日之前的违约金12691.5元及从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具体以1376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05%为标准计算); 四、驳回四川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收取1655元,保全费1295元,共计2950元,由四川中茂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罗维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蔚宁
判决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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