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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邓远林
联系方式:020-39198000
注册时间:2007-04-06
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新公路220号
简介:
金属船舶制造;金属结构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船用配套设备制造;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机电设备安装服务;专用设备修理;机械工程设计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场地租赁(不含仓储);电气设备批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建筑劳务分包;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提供港口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内驳运、集装箱装卸、堆存、及装拆箱等简单加工处理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的租赁、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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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昶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15民初8606号         判决日期:2021-04-08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昶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昶啉公司)诉被告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中船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昶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开梅,被告中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玲、黄婉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事实 2019年2月28日,昶啉公司与中船公司签订了编号为CHE-CD-WZ1901060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A)》,约定:中船公司向昶啉公司购买西派克牌两种型号的螺杆泵28台、2台,总金额为328389.6元,交货期限为2019年6月15日,总金额是履行合同所支付的全部价格,包括产品价格、税费等;中船公司有权根据其生产计划的变更及昶啉公司的供货质量、合同的执行情况等条件对供方的供货数量及供货日期提前7天通知昶啉公司调整,昶啉公司有义务积极配合;交货地点为中船公司指定地点(国内);运输由昶啉公司负担,在抵运交货地点前的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由其承担;产品到货验收合格后2个月之内,昶啉公司提供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以T/T或六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付款100%;因昶啉公司造成脱期交货按合同总价的5‰/天罚款,延期交付全部或部分标的物超过30天的,中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20%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中船公司应按时向昶啉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如延期付款,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最高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5%。 2019年9月19日,双方签订了编号为CHE-CD-WZ1909477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A)》,约定中船公司向昶啉公司购买西派克牌三种型号的螺杆泵各8、4、2台,总金额为163895.3元,交货期限为2019年10月30日,合同其他条款与前述合同约定的一致。 2019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编号为CHE-CD-WZ1911703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A)》,约定中船公司向昶啉公司购买SEEPEX牌两种型号的螺杆泵各2台,总金额为54993.92元,交货期限为2020年2月17日,合同其他条款与前述合同约定的一致。2020年4月16日,昶啉公司将双方最后一份合同约定的货物SEEPEX牌螺杆泵送到中船公司,并于2020年5月11日开具了金额为54993.92元的增值税发票。双方确认就买卖产品共签订过包括前述三份合同在内的七份购销合同。另外的四份合同中有两份签订时间为2019年2月28日,金额均为190593.8元,中船公司均已收货。其他两份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2019年7月30日、9月2日,合同金额分别为32654.13元、185664.72元,中船公司均已收货。 2019年7月8日,昶啉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给中船公司,并附《催款提货通知函》,要求该公司支付已交货合同货款共计242560.26元,包括2018年8月发货,9月19日开票的20000元及2019年1月发货,2月14日开票的款项,另外就2019年2月28日签订的三份合同(编号CHE-CD-WZ1901058、CHE-CD-WZ1901059、CHE-CD-WZ1901060)已超过约定的交货期,请安排本月提货。2020年4月14日,昶啉公司再次发送电子邮件给中船公司,并附《合同往来明细》,催促中船公司尽快安排支付货款及未发货的合同提货,《合同往来明细》列明了七份合同编号、产品型号、数量、交货时间、合同金额、已付款项、未付款、开票情况,未付货款308912.65元。次日,中船公司回复邮件称:来信收悉,目前已开票款项已支付完毕,我司还需提两个合同货物,合同编号CHE-CD-WZ1909477、CHE-CD-WZ1911703,后一合同急需,需先发货。2020年7月2日,昶啉公司又发送电子邮件给中船公司,并附《催款提货通知函》,通知中船公司迟迟未安排本案前两份合同的提货,已经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一年多,请本月内务必提完,函记载另有编号CHE-CD-WZ1901060、CHE-CD-WZ1909477合同货物迟迟未提货,合同款未付,应当在本月内提完。期间,中船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支付货款123247.93元,6月23日支付货款185664.72元,10月12日支付货款54993.92元。双方均确认货物由昶啉公司负责运送至中船公司,实际交货时间均晚于约定时间,从十多天至四五个月不等。最后一次送货日期为2020年4月16日,货物对应合同编号为CHE-CD-WZ1911703。 2020年7月29日,中船公司制作《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送达给昶啉公司,通知书记载:双方在2019年9月17日签订了编号为CHE-CD-WZ1907477合同,货物为14台西派克螺杆泵,金额为163895.3元,约定交货期为2019年10月30日,合同履行期间,我司于2020年4月15日邮件催告发货但并未收到货物,此后又多次催告交货但是截至本函件发出之日仍未交货,构成根本违约,故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双方的合同,并保留追究违约责任及损失的权利。 双方对对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有争议。昶啉公司主张双方签订合同后其按照订单要求通知西派克公司进行生产,将设备生产完毕后中船公司一直不提货,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此除提交前述邮件及函外还提交了律师函,显示昶啉公司委托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向中船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中船公司支付最后一份合同的货款并安排本案涉及的前两份合同提货及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中船公司不认可该证据及其违约,主张交货时间并非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应以其实际通知昶啉公司为准;在交易过程中其一般情况下会电话通话昶啉公司送货,由昶啉公司负责物流运输,唯一实际送货地址为其厂房地址,合同也未约定交货地点须另行通知,即不通知则无变化,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前如非其通知延期交货,昶啉公司应按约定期限将涉案合同产品运输至其厂房。中船公司为此除提交了另外几份合同、付款凭证、收货单、发票外还提交了如下证据:1、合同交货情况表,显示其统计签订的七份合同的具体情况、约定交货时间及实际交货时间,其中涉案的前两份合同即编号为CHE-CD-WZ1901060、CHE-CD-WZ1909477均被标记为延期交货。2、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中船公司员工周作川与微信用户TK(昶啉公司员工谭凯)就货款及提货事宜进行沟通,周作川于2020年6月24日告知谭凯已付款,请查账并询问货什么时候到,反馈一下。谭凯回复会让财务查收,节后回复时间问题,并询问取消合同的事情按双方上次谈的来处理还是有其他方式。6月30日及7月1日,周作川再次问货怎么样了,沟通的怎么样。谭凯称沟通不了,所有的货要提回来并在7月2日将发送提货函件的邮件截图发送给周作川。3、《关于进场时间的告知函》、《关于进场时间回复函》、《解除合同通知书》,依次记载案外人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珠三角城际广佛环线GFHD-2标六工区项目部发函告知中船公司,因业主原因导致工期滞后,故盾构机进场时间有所延迟,将争取尽快解决并会提前4个月通知进场做好盾构机组装准备工作;中船公司回复项目部两台盾构机分别暂定于2020年1月20日、2月20日进场;案外人天津宏轩达科技有限公司通知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称其作为出租方、中船公司作为设备制造方根据其委托向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交付租赁设备,但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因进场延迟而延迟接收合同设备已构成根本违约,自2019年10月起三方就交货期、进场时间变更多次协商无果,根据租赁合同现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按照合同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昶啉公司认可证据1、2的真实性,主张其他合同均已经履行完毕,与本案无关,对其他证据不认可。 双方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其计算方式有争议。中船公司主张编号CHE-CD-WZ1901060合同违约金计算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付款期限至2020年7月13日届满,自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29.3元;编号为CHE-CD-WZ1909477的合同已解除,昶啉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因未能交货导致其损失应当按照合同标的额的20%支付中船公司违约金32779.06元;编号为CHE-CD-WZ1911703合同是因公司生产计划调整不得不依约通知延期,不存在违约行为,不承担违约金。昶啉公司主张中船公司未及时提货违反合同约定,且涉案货物按照中船公司要求的规格型号生产,无法进行对外处理,理应支付违约金,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调整为按照标的额的30%计算。 原告昶啉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货款492284.9元、违约金164183.65元(按照合同标的额的30%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反诉原告中船公司的诉讼请求:昶啉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32779.06元并负担本案反诉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原告广州昶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CHE-CD-WZ1901060合同,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昶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8389.6元、违约金(违约金分两部分,一部分为539.47元,另一部分以32838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9日开始计至付清之日止且数额不得超过16419.48元); 二、反诉被告广州昶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反诉原告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63895.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5月15日计至2020年7月19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昶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5182元、反诉受理费310元,由原告广州昶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460元,被告中船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3032元(其中272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昶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胡秋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祝珠 书记员梁晋豪
判决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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