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 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裁判文书详情
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布仁陶格套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与朱喜军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内0422行审47号         判决日期:2021-04-08         法院: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朱喜军作出的左林罚决字【2019】第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1、恢复林地原状;2、未缴纳的罚款34317.15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2018年,朱喜军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碧流台镇中段村东山湾东梁林地内取土。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朱喜军取土地块总面积10.64亩,其中占用林保12林班29小班面积6.25亩(其中2.82亩自然资源局认定为设施农业用地),其他4.39亩不在林保范围内。2019年12月1日,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作出左林罚决字【2019】第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朱喜军在林地内取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朱喜军处以:1.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行政罚款3.43亩*667平方米*15元/平方米=34317.15元。罚款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林左旗非税收入收缴大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或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2月1日,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左林罚决字【2019】第9号)向朱喜军进行送达并由朱喜军签收。被执行人朱喜军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催告未缴纳罚款及恢复林地原状
判决结果
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12月1日作出的左林罚决字【2019】第9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黄佳磊 审判员刘庆雨 审判员李文宗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丽敏
判决日期
2021-04-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