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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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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与王彬彬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内0422行审44号         判决日期:2021-04-08         法院: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王彬彬作出的左林罚决字【2019】第20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恢复林地原状”。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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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王彬彬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旗鲍团梁顶林地内采挖砂石,造成林地地表植被严重破坏。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王彬彬采挖砂石地块面积1.77亩,其中公益林0.85亩,宜林地0.92亩。2019年11月21日,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作出左林罚决字【2019】第20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王彬彬在林地内采挖砂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彬彬处以:1.限期于2020年5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1.77亩*667平方米*10元/平方米=11805.9元。罚款限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巴林左旗非税收入收缴大厅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林左旗人民政府或赤峰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21日,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左林罚决字【2019】第206号)向王彬彬进行送达并由王彬彬签收。被执行人王彬彬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20年5月28日缴纳了罚款11805.90元,经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催告未恢复林地原状
判决结果
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巴林左旗林业和草原局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左林罚决字【2019】第20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黄佳磊 审判员刘庆雨 审判员李文宗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丽敏
判决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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