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6379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德峰
联系方式:18500154366
注册时间:2010-07-05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风荷曲苑2号楼
简介:
项目投资、投资管理;销售矿产品、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润滑油、汽车零配件;机械设备租赁;设备维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工程管理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物业管理;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园林绿化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贵州勇云锋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执复37号         判决日期:2021-04-13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九局矿投公司)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2020)黔01执异67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贵阳中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九局矿投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勇云锋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云锋公司)、粟云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八鸽岩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八鸽岩支行)发出(2018)黔01执8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利害关系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农商行)、农商行八鸽岩支行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该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年12月10日,该院作出(2020)黔01执异677号执行裁定,撤销(2018)黔01执8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九局矿投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贵阳农商行、农商行八鸽岩支行提出异议请求:1、中止执行(2018)黔01执839号执行裁定书及(2018)黔01执8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事项;2、不得执行农商行八鸽岩支行应返还给勇云峰公司的8407709.75元。事实和理由:1、贵阳农商行与勇云峰公司互负到期债权债务,有权行使债权债务抵销,且抵销后勇云峰公司仍欠贵阳农商行债务。(1)2018年3月14日,贵州巴洛克家具有限公司与贵阳农商行下属长江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长江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民币1600万元用于归还应急转贷资金,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2)2018年3月16日,勇云峰公司作为保证人自愿与农商行长江支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贵州巴洛克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履行,勇云峰公司自愿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160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和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履行期间借款之日后两年止。(3)截止2020年5月20日,贵州巴洛克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该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5365617元、利息2663936.58元、罚息333914.06元、复利59704.28元。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勇云峰公司对贵阳农商行负有借款本金15365617元、利息2663936.58元、罚息333914.06元、复利59704.28元的债务(暂计至2020年5月20日)且已到期。农商行长江支行已就该债权起诉至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0111民初8428号,未作出一审判决。(4)贵阳中院作出的(2020)黔01民终4345号判决书事实部分认定,勇云峰公司超额偿还农商行八鸽岩支行贷款金额8407709.75元。勇云峰公司已就该债务起诉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黔0103民初12159号,未作出一审判决。(5)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农商行八鸽岩支行、农商行长江支行均系贵阳农商行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综上,无论贵阳农商行下属长江支行对勇云峰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还是贵阳农商行下属八鸽岩支行对勇云峰公司负有的债务,民事责任均应由贵阳农商行承担,故贵阳农商行与勇云峰公司之间互负债权债务,债权种类、品质相同且均已到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债务抵销的法律规定,因上述债权及债务均在人民法院审理中,故贵阳农商行待债权债务具体数额确定后有权行使债权债务抵销,且抵销后勇云峰公司仍对贵阳农商行负有债务。因此,农商行八鸽岩支行无需向勇云峰公司支付任何款项。2、贵阳中院(2018)黔01执83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据的贵阳中院(2020)黔01民终4345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并没有实际给付内容的判项,农商行八鸽岩支行依照该判决无需向勇云峰公司支付任何款项。贵阳中院(2018)黔01执83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依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6条的规定。贵阳中院(2020)黔01民终4345号判决仅确认农商行八鸽岩支行多收取勇云峰公司利息8407709.75元,而没有判令农商行八鸽岩支行返还勇云峰公司8407709.75元的给付内容。根据该判决,异议人无需向勇云峰公司支付任何款项,且勇云峰公司已就多收取利息返还问题起诉至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该院目前未作出一审判决。故贵阳中院依据(2020)黔01民终4345号判决书作出的(2018)黔01执839号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36条的规定。 贵阳中院查明,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京仲调字第0143号调解书,于2018年7月15日受理执行中铁十九局矿投公司申请执行勇云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19)黔01执839号。2019年7月17日该院以(2018)黔01执83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0月29日,该院作出(2018)黔01执839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异议人农商行八鸽岩支行。该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称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4345号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被执行人贵州勇云峰矿业有限公司超额偿还你单位贷款金额8407709.7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请将你单位应返还给贵州勇云峰矿业有限公司的8407709.75元付至本院一案一账户,用于被执行人贵州勇云峰矿业有限公司所欠债务的执行。”农商行八鸽岩支行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农商行八鸽岩支行、贵阳农商行即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该院(2020)黔01民终4345号民事判决书第十二页,另查明的事实,认定“……截至2017年9月30日,产生正常利息47737871.16、罚息24403934.65、复利4795234.65元,共计应还本息246437040.46元,实际还款255353250.21元,勇云峰公司多还款8916209.75元。”第十五页“争议焦点三”中认为,“……该款项在勇云锋公司超额还款8916209.75元中予以抵扣,故勇云峰公司超额还款的数额应当为8916209.75元-508500元=8407709.75元。” 还查明,勇云峰公司诉农商行八鸽岩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案号(2020)黔0103民初12159号。勇云峰公司主要诉请内容为:请求依法判决农商行八鸽岩支行立即向勇云峰公司返还多收款项人民币8913836.03元及相应经济损失、律师代理费等。目前该案尚未一审判决。农商行长江支行诉谢红、朱传勇、贵州巴洛克家居有限公司、贵州万鼎隆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清镇市盛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粟云锋、勇云锋公司、潘世龙、邵惠雄、刘志华、李传军、王颂婷等金融合同纠纷一案,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案号(2020)黔0111民初8428号。农商行长江支行诉请主要内容为:判令贵州巴洛克家居有限公司偿还农商行长江支行借款本金15365617元及相应利息,勇云锋公司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目前该案尚未一审判决。 贵阳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01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执行法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时,若该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定,且该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对该第三人不得强制执行,对其所提异议不予审查。本案中,首先,该院向协助执行人农商行八鸽岩支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线索为该院(2020)黔01民终4345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但该判决并未判令农商行八鸽岩支行应退还勇云峰公司超额还款的8407709.75元,而勇云峰公司诉农商行八鸽岩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尚在审判程序中,未有生效法律文书对此债权予以确定。其次,贵阳农商行及农商行八鸽岩支行异议主张,勇云峰公司超额还款并由此形成的勇云峰公司对农商行八鸽岩支行的债权,由于勇云峰公司对贵阳农商行下属长江支行负有债务,两者相抵销后,贵阳农商行无需向勇云峰公司支付任何款项。该异议实质是对该院向其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提实体异议,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结合异议涉及的两笔债权均在审判程序中的事实,执行程序中不得对第三人农商行八鸽岩支行强制执行,同时对于贵阳农商行及农商行八鸽岩支行提出的异议,该院亦不予审查。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了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方式,上述规定中的“收入”主要指个人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与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属不同的执行程序,本案该院向农商行八鸽岩支行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要求该单位将应返还给勇云峰公司的款项支付至该院执行专户,实际是认为该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收入”,但案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基础是勇云峰公司与农商行八鸽岩支行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勇云峰公司超额还款形成的另一法律规定,显然属于债权范畴,故该院(2018)黔01执8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撤销该院(2018)黔01执83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中铁十九局矿投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贵阳中院(2020)黔01执异677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1、贵阳中院要求农商行八鸽岩支行返还多支付的8407709.75元应属于勇云峰公司,该行占有该笔款项是不当得利,这里不存在到期与不到期债权的问题;2、农商行八鸽岩支行返还款项不应以勇云峰公司与该行的民事诉讼判决为前提;3、异议人关于贵阳农商行下属长江支行对勇云峰公司享有债权,故可与农商行八鸽岩支行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是错误的,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2条,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而农商行长江支行对勇云峰公司享有的是未确定的债权,属请求权利而非民事责任,主体应为农商行长江支行而非贵阳农商行,民事责任承担和民事享有者并不归属于同一人,故农商行八鸽岩支行对勇云峰公司的返还责任不能与农商行长江支行向勇云峰公司的债权请求抵销。 本院对贵阳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中铁十九局集团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执异67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杨飞雁 审判员刘芬 审判员张信梁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饶星 书记员杨成
判决日期
2021-04-1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