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3执异181号
判决日期:2021-04-08
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信托公司)与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异议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联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新华联公司称,请求:一、请求解除对已出售给第三人的12套房产的查封措施;二、请求解除对超标的查封财产的查封措施。具体理由如下:1.异议人及其他被执行人遵守《执行和解协议》相关规定,不存在“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等恢复执行的情形;2.贵院对异议人名下35套房产及两处土地中使用权进行了查封,其中12套房产在查封前已出售给第三方,并已由第三方实际占有,具体为XXX楼(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该部分房产属于不应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应予解封;3.贵院查封的房产价值约28亿元,远超执行标的额22.46亿元,其后贵院又额外查封了异议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价值约45.40亿元,存在超标的额查封的情况,对该部分应予解封。
申请执行人民生信托公司答辩称,不同意新华联公司的异议请求,理由如下:1.被执行人未遵守《执行和解协议》相关规定,出现重大不利信息报道,未按期还款,符合恢复执行条件。2.法院查封的房产均登记在新华联公司名下,符合执行程序规定,新华联公司称该部分房产已出售给第三人,并请求解除该部分房产的查封措施主体不适格,无法律依据。3.新华联公司请求解除超标的查封的财产,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新华联公司提供的《房地产评估报告》均系单方委托,且5份中有4份已过有效期,不能证明不动产的真实价值。冻结的股票多为轮候冻结,冻结措施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况。综上,新华联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异议请求。
本院查明,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的(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555、14565号公证书及(2020)京长安执字第10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民生信托公司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2020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民生信托公司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为由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于同日裁定终结执行。后因新华联公司未按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民生信托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京03执恢47号,执行标的为12654.342466万元及罚息和执行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另查,民生信托公司还另案申请执行新华联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件七件,案件号分别为(2020)京03执恢45号、46号、48号、50号、51号、56号、57号。本院在执行上述八案过程中,查封了新华联公司名下位于XXX共计4栋房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3月12日止;查封了新华联公司名下位于XXX共计12栋房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16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止;查封了新华联公司名下位于XXX共19栋房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2023年3月17日止;查封了新华联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两处,不动产证号分别为:XXX、XXX,查封期限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3月19日止。
2020年4月13日,本院在执行(2020)京03执恢57号案中,冻结了新华联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新华联”1160272587股,其中2500余万股未设定质押,截止2020年5月29日市值约8175万元,其余部分均已质押案外人。2020年4月17日,本院在执行(2020)京03执恢57号案中,轮候冻结新华联公司持有的股票“赛轮轮胎”189343908股及2018年第一次红利115000000份、“宏达股份”175436620股、“北京银行”523175916股、“科达洁能”5600150股,此外,本院在执行(2020)京03执恢57号案中还分别冻结了新华联公司的股票资金账户,上述资金账户中仅有资金不足万元。(2020)京03执恢47号案件未对上述股票及资金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措施。2020年3月31日,本院以(2020)京03执恢45号案件冻结了新华联公司持有的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财保公司)3.8%的股权,以(2020)京03执恢48号案件冻结了新华联公司持有的亚太财保公司5.4%的股权,以(2020)京03执恢51号案件冻结了新华联公司持有的亚太财保公司8.1%的股权。
再查,铭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XXX(以下简称涉案22号、23号楼)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5月29日分别作出(2020)京03执异158号、(2020)京03执异129号执行裁定,裁定中止对涉案22号、23号楼房屋的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对涉案22号、23号楼房屋解除查封措施。
2020年9月11日,新华联公司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该说明中新华联公司请求本院对涉案查封房产和股票不予评估。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意见、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卷宗材料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宫淼
审判员孙宏磊
审判员李宏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哲尔
书记员乔丹
判决日期
2021-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