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雪松
联系方式:010-52256055
注册时间:1995-10-16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4号401室
简介:
可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董惠民与北京金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2民初9083号         判决日期:2021-04-08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惠民与被告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瑞斯公司)、被告北京金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蓝人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惠民,被告赛瑞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被告金蓝人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涛、杨美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董惠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撤销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4736号裁决书。 2、判令被告赛瑞斯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30日工资14236元。 3、判令被告赛瑞斯公司支付原告2018年2月26日至2019年7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808元。 4、判令被告赛瑞斯公司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000元。 5、判令被告赛瑞斯公司支付原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10000元; 6、判令被告赛瑞斯公司为原告缴纳2019年7月份的社会保险和房屋公积金; 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26日,原告通过赶集网应聘到被告赛瑞斯公司。当天入职被告知与金蓝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没盖章),合同期间是2018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约定将原告派遣到赛瑞斯公司工作,当天下午原告就到约定工地上班了。合同约定工资为5800元,赛瑞斯公司每月15日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上个月的工资,社会保险也是赛瑞斯公司为原告缴纳。赛瑞斯公司在2019年5月16日向支付原告支付了2019年4月工资工资后未再发放。原告曾就此向赛瑞斯公司事业二部总经理付和平质询并索要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7月30日工资,付经理让原告找孙秘书,孙秘书叫原告等,但一直也没有结果。 2018年7月中旬原告与赛瑞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合同中没有记载详细信息,且合同文本也未交予原告,所以具体内容记不清了。2019年2月14日,赛瑞斯公司将原告从天津武清工地调到北京大兴机场的工地,同时要求把合同签回金蓝公司,原告没有同意,因为原告只与赛瑞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只是签第一份合同时,因为原告没有资质证书,所以要和金蓝公司签合同,但事实上原告就没见过金蓝公司的人,和金蓝公司没有关系。2019年2月14日前原告在天津武清工地工作,武清和大兴工地都是赛瑞斯公司的。 2019年7月30日,北京南苑机场工地赛瑞斯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杨德慧表示原告负责的项目校飞结束了,让原告回家等待下一步工作通知。原告回家后,杨德慧因为原告之前曾反应其受贿问题,伺机报复,就未再通知原告工作,原告认为这是赛瑞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了劳动仲裁。原告认为被告赛瑞斯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代通知金1万元。 被告金蓝人力公司辩称,2018年3月13日原告与金蓝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将原告派遣至用工单位赛瑞斯公司担任监理员,工资标准5800元,由金蓝公司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金蓝公司向原告支付工资至2019年5月。2019年6月27日,因原告存在偷盗等其他不良行为,用工单位赛瑞斯公司曾与原告谈话并要作出处分,原告当日辞职离开用工单位。因原告未进行工作交接,所以6月之后的工资还没有支付。不存在原告所述2018年7月中旬与赛瑞斯公司签合同的事实,也不存在原告所谓2019年2月14日要求其与金蓝公司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因为工地对于相关劳动人员资质的一些要求,所以在此期间,金蓝根据赛瑞斯公司的要求将原告工资和社保都转交给赛瑞斯公司负担。 被告赛瑞斯公司辩称,赛瑞斯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金蓝人力公司的答辩意见。赛瑞斯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无需与原告签订合同。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赛瑞斯公司为了达到项目工地对公司施工人员的要求,为了向甲方提供为施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支付工资的证明,所以由赛瑞斯公司直接向原告支付工资、直接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所谓杨德慧伺机报复要求其回家待岗的陈述不是事实。赛瑞斯公司向金蓝人力公司支付原告的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至2019年5月,之后因被告6月27日自行辞职,劳务派遣关系解除,就未再支付相关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没有落款时间,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表示该合同的并非原告所签。对此,二被告公司对上述合同复印件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2、被告金蓝公司提交2018年3月13日劳动合同书,证明与原告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8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约定金蓝公司将原告派遣至赛瑞斯公司担任监理员。对此,原告认可自己签名的真实性,但表示但是为了得到工作,只能按照对方的要求在合同其他内容为空白的情况下,书写了个人信息。 3、原、被告双方均提交光大银行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工资发发放记录。对此,双方均表示认可,二被告公司确认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工资、社会保险由赛瑞斯公司因工地甲方施工人数要求而直接向支付、缴纳。 4、被告赛瑞斯公司提供视频证据三份,证明2018年9月27日原告伙同他人盗取他人黑色拉布拉多犬一只、证明2019年6月25日原告进入女厕。被告赛瑞斯公司表示杨德慧曾以此为由与原告谈话,原告当日辞职离开公司。对此,原告表示不予认可。 5、原告曾以二被告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请求:1、二被告公司支付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7月30日工资14297.67元、防暑降温费420元;2、2018年2月26日至2019年7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4400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4、解除劳动合同待通知金10000元。上述仲裁委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9)第4736号裁决书,裁决金蓝人力公司支付原告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工资10236.1元、2019年6月、7月防暑降温费420元,赛瑞斯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该裁决为对二被告公司为终局裁决、裁决后,二被告公司未申请撤销裁决,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原告的诉讼阶段提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诉讼请求,经本院释明该请求并非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后,原告表示坚持主张。原告在诉讼阶段变更在仲裁中要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诉讼请求,经本院释明相关法律后果后,原告表示坚持变更。原告在诉讼阶段还增加了要求被告为其缴纳2019年7月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请求。另,原告表示自己始终系与赛瑞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金蓝人力公司不存在关系,其全部诉讼请求均只向赛瑞斯公司主张
判决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被告北京金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董惠民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30日工资10236.1元、防暑降温费420元,被告北京赛瑞斯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董惠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董惠民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肖成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高钰 书记员边雅祺
判决日期
2021-04-0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