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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719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舍
联系方式:021-68862699
注册时间:1997-07-08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号2306C室
简介: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保险法律和行政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的险种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以上凭许可证经营),自身结售汇业务和中船集团有限公司各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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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建新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民初44号         判决日期:2021-04-08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船公司)与被告张永侠、王建新、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辉、吴坤,被告王建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侠、王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船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永侠向中船公司支付差额补偿款125595380.79元;2.判令张永侠向中船公司支付违约金7301324.53元;3.判令张永侠向中船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差额补偿款125595380.79元为基数,按照0.05%/日的标准计算的未支付差额补偿款产生的迟延履行滞纳金;4.判令张永侠向中船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违约金7301324.53元为基数,按照0.05%/日标准计算的未支付违约金产生的迟延履行滞纳金;5.判令张永侠赔偿中船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550000元、保全保险费114049.45元;6.判令王建新、王某在继承王民遗产价值范围内就前述第1至5项请求的内容承担责任;7.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所有诉讼费用由张永侠、王建新、王某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中船公司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公司)签订了《中航信托·天启【2016】308号利源定增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下简称《信托合同》)。合同约定“中航信托·天启【2016】308号利源定增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308号信托计划)的资金通过中航信托公司委托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信瑞丰公司)设立的“北信瑞丰基金百瑞18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8号资产管理计划),主要用于投资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501,以下简称利源精制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308号信托计划实际募集资金151000000元,中船公司支付150000000元,占308号信托计划总资产的比例约为99.34%。2016年12月30日,18号资产管理计划以11.38元/股的金额认购了12917399股利源精制公司股份,认购总成本为147000000.62元,中船公司按比例折算的认购成本为146026490.68元。 此外,中船公司与信托计划投资顾问西藏正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公司)、利源精制公司控股股东兼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民签订了《利源精制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差额补足协议》(以下简称《差额补足协议》)。第二条约定,王民承诺本次认购股份收益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8%,如18号资产管理计划出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收入低于认购成本和基准收益之和,则王民向中船公司补足差额部分。第三条约定,王民应在收到中船公司关于现金补偿金额及相关凭证的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现金补偿款。第三条、第六条约定,逾期支付补偿款需支付认购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在收到支付补偿款及/或违约通知后仍不支付的,还应同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并承担赔偿律师费等损害赔偿责任。 2017年8月16日,利源精制公司公告并实施了权益分派方案,18号资产管理计划取得645869.95元的现金分红。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3月4日,北信瑞丰公司依指示分7次将18号资产管理计划所持利源精制公司股票全部减持完毕,出售股份所得收入为44062335元,在扣除374411.62元的管理费、托管费、席位佣金等相关佣金费用后,18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净所得额为43687923.38元。按《差额补足协议》约定的补偿款公式计算,王民应向中船公司支付补偿款125595380.79元。因本次认购股份出现巨额亏损,未能达到年化收益率8%的承诺收益,中船公司向王民发出《履约通知函》,要求其依约支付补偿款,但王民收到函件后没有任何回应。2019年4月16日,利源精制公司发布公告称王民逝世。王民配偶张永侠,王民之子王建新、王某作为王民的法定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应以继承王民遗产价值为限清偿王民的债务。此外,张永侠与王民系利源精制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民为夫妻二人共同经营设立的利源精制公司定增募资所承担的补偿款支付义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张永侠应对本案补偿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船公司已书面通知张永侠、王建新、王某向其支付补偿款并承担逾期未付的违约责任,亦与之进行了多次沟通,但对方收到通知后至今未向中船公司支付任何款项。综上所述,中船公司认为张永侠、王建新、王某已经严重损害了中船公司的合法权益。 张永侠、王某未发表答辩意见。 王建新辩称:1.中船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此次购买行为是为了履行其与王民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王民不应对此承担差额补足义务。2.王建新已经放弃继承王民的遗产,所以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9日,中船公司(委托人)与中航信托公司(受托人)签订了《信托合同》。合同载明:认购信托产品名称为308号信托计划,信托资金金额为1.5亿元。《中航信托·天启【2016】308号利源定增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说明书》)载明:北信瑞丰公司设立18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信托计划资金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利源精制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股票代码为002501。本信托计划为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指令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投资建议指令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本信托计划受益人为中船公司、张平。中船公司预计以15000万元认购15000万份,张平预计以100万元认购100万份。 2016年12月15日,中航信托公司(资产委托人)、北信瑞丰公司(资产管理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资产托管人)签订《北信瑞丰基金百瑞18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18号资产管理合同》)。 2016年,甲方王民、乙方中船公司与丙方西藏公司签订《差额补足协议》,主要约定:乙方为专业投资人,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丙方为专业投资机构,主要从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投资。乙方参与认购了由中航信托公司设立的308号信托计划,该信托计划全额认购由北信瑞丰公司设立的18号资产管理计划。丙方作为投资顾问,为该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甲方为利源精制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法人代表,承诺为本次认购股份的投资总金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发行价格)安全及固定收益提供保证。二、甲方承诺与保证甲方承诺本次认购股份的年化收益率不低于8%,若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收入低于认购成本和基准收益之和,甲方承诺向乙方补足差额部分,应补的差额即补偿款计算公式为:补偿款=认购成本+基准收益-出售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收入-持有本次认购股份期间取得的股票分红收益。其中:认购成本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所支付的全部资金总额。基准收益=认购成本×8%×认购股份持有天数÷365。认购股份持有天数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之日起至将认购股份全部出售之日的日历天数,以乙方提供的交易文件为准进行确认。出售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收入指非公开发行股份锁定期满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售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净所得额(扣除相关佣金费用后的净额),以乙方提供的证券交易文件为准进行确认。三、现金补偿的支付本协议第二条约定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为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清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后的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现金补偿金额及相关凭证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现金补偿所依据的出售股份数量、价格及时间以乙方指定交易的证券营业部出具的交割单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资料为准。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现金补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乙方指定账户。甲方每逾期一日应支付补偿款,甲方应按应交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滞纳金。六、违约责任1.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保证与事实不符或有遗漏,即构成违约。2.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实现该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向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律师费用等)。3.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向乙方支付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份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须在乙方发出违约追偿通知单后的10日内支付相关违约金,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迟延履行滞纳金,直至款项支付完毕。 2017年1月,《利源精制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载明:发行股票价格11.38元/股,股票上市时间2017年1月24日,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1月24日(非交易日顺延)。北信瑞丰公司配售股数51405975股,认购金额584999995.5元。2018年2月22日,《利源精制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载明:股东北信瑞丰公司,证券账户名称54号权益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持限售股份总数38488576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38488576股;证券账户名称308号信托计划,所持限售股份总数12917399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12917399股。 2017年8月9日,《利源精制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载明: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21483558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500000元现金(含税)。中船公司自认,18号资产管理计划据此取得645869.95元现金分红。 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3月4日,北信瑞丰公司分7次将18号资产管理计划所持利源精制公司股票全部减持完毕,出售股份所得收入为44062335元。18号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共计支付管理费、托管费、席位佣金等费用374411.62元。 2019年4月15日,中船公司向王民邮寄《履约通知函》。载明:截至2019年3月5日,18号资产管理计划已出售持有的全部利源精制公司股票。经确认,我司认购成本为146026490.68元,基准收益为23609082.16元,出售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收入(我司部分)为43770531.46元,持有本次认购股份期间取得的股票分红收益为641592.67元。请您在收到本通知函10个工作日内,履行差额补足义务,支付差额补偿款共计125223448.72元,否则将构成对《差额补足协议》的违约。邮件显示于2019年4月17日签收。 另查,利源精制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摘要显示,王民持股比例18.49%,张永侠持股比例9.93%,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王民、张永侠夫妇,构成关联关系。2018年、2019年利源精制公司公告中,多次明确王民及其配偶张永侠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2019年4月14日,王民逝世。王民之子王建新、王某均明确放弃继承,张永侠继承了王民的债权及股权。 2019年,中船公司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就本案诉讼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实际支付律师费20万元。 2019年11月1日,中船公司就本案保全购买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并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114049.45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永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差额补偿款125595380.79元及滞纳金(以125595380.79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张永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7301324.53元及滞纳金(以7301324.53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张永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万元、诉讼保全保险费114049.45元; 四、驳回原告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方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4609元,有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550元,由张永侠负担748059元;保全费5000元,由张永侠负担。 如各方当事人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实 审判员杨力 审判员王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鑫 书记员黄晓宇
判决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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