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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左军
联系方式:0558-5522394
注册时间:200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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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亳州市亚信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皖1602民初1744号         判决日期:2021-04-08         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新华书店公司)与被告亳州市亚信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亚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亳州新华书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亳州亚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亳州新华书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4032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57561.81元(以140324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的1.3倍罚息标准自2014年9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111194.72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114665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7月9日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为1427526元,用于亳州第十中学校园实训设备及软件项目。合同约定《采购材料设备清单》所列材料固定单价不变,不作调整;结算周期为月结的方式结算设备款。2014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997962元,用于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多媒体设备项目。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工程施工需要交付,并确定结算方式:《采购材料设备清单》所列材料单价固定不变,不作调整;结算周期: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甲方与乙方采取月结的方式结算设备款,结算最迟不得超过9月20日。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约定向被告交付所有设备,但被告仅仅结算部分货款。以上合计余欠1403244元货款。2015年7月20日,原告因药都银行项目欲向亚信公司采购,双方未签订合同,但原告向被告支付49万元预付款,原告通过其他项目应当向被告付款进行抵扣,该项目仍尚余111194.72元未收回。2017年9月25日,原告因谯城区大寺中学项目与被告签订合同,同年9月30日,原告因特教学校项目与被告签订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分别向被告支付570425元货款和576228元货款,亚信公司至今未能提供以上还款的增值税发票。时至今日,被告的种种违约行为。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提起诉讼。 被告亳州市亚信电子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原告现依据其提交的《采购协议》、《购销合同》复印件及《亳州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市场括展部部门物料出库验收单》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支付货款14032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57561.81元(以140324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75%的1.3倍罚息标准自2014年9月20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依据其提交的《货款支付审批流程表》、银行回单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预付款111194.72元;依据《销售合同》、银行业务回单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开具114665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628元,减半收取11314元,由原告亳州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 出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健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月
判决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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