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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勇
联系方式:0598-8803367
注册时间:2001-10-26
公司地址:福建省三明市大田县均溪镇兴田路11号三层商场2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钢结构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输变电工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施工劳务;会议及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各类广告;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设计交流活动的组织及策划;林木育苗,人工造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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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爱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402执异108号         判决日期:2021-04-08         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以下简称兴业三明列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闽龙贸易有限公司、林月官、李玉金、王剑美、邓凤秀、侯明亮、朱妹、陈秀萍、侯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闽0402民初字2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兴业三明列东支行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9年7月23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申请人罗爱群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罗爱群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爱群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债权转让协议》、《债权拍卖成交确认书》、支付凭证、《授权委托书》、《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甬合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债权转让协议》、《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甬合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各一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法查明: 2014年6月27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甬合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订《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甬合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债权转让协议(编号:NBYS[2014]-009-ZQZR-[011])》,并于2017年5月25日在《海峡消费报》刊登联合公告,将借款合同编号为:兴银三明(业一)流贷[2013]0051号、兴银三明(业一)流贷[2013]0054号、兴银三明(业一)承兑[2013]0087号在内的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相应担保权转让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甬合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公告告知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 2017年6月16日,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甬合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签订《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远甬合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协议(编号:信闽-A-2017-25号)》,并于2017年7月4日在《中国企业报》刊登联合公告,将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不良资产包出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并公告告知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 2017年8月21日,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拍卖方式取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拍卖的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资产包债权项目,并签订《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与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编号:信闽-B-2017-16号)》,并于同年10月17日在《中国企业报》刊登联合公告,将借款合同编号为:兴银三明(业一)流贷[2013]0051号、兴银三明(业一)流贷[2013]0054号、兴银三明(业一)承兑[2013]0087号在内的资产包债权及相应担保权转让给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公告告知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 2018年5月18日,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兴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编号:XY-ZS-CZ-2018-001)》,并于2018年7月11日在《东南快报》刊登联合公告,将借款合同编号为:兴银三明(业一)流贷[2013]0051号、兴银三明(业一)流贷[2013]0054号、兴银三明(业一)承兑[2013]0087号在内的债权转让给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公告告知各债务人及其担保人。 2019年9月20日,罗爱群通过阿里拍卖取得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对三明市和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华宇(福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闽龙贸易有限公司、林月官、李玉金、王剑美、邓凤秀、侯明亮、朱妹、陈秀萍、侯程的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编号:01WZ2018002-2019004-2)》。并于2020年11月发布《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罗爱群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告知债务人及担保人,借款合同编号为:兴银三明(业一)流贷[2013]0054号、兴银三明(业一)流贷[2013]0051号、兴银三明(业一)质押[2013]0128号、兴银三明(业一)承兑[2013]0087号的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及相应担保权转让给罗爱群
判决结果
变更罗爱群为(2016)闽0402民初字2190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郭惠容 审判员李强 审判员余鲁闽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洪蕾
判决日期
2021-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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