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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329704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荣
联系方式:028-86439150
注册时间:1995-02-13
公司地址: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1号
简介: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业务;铁路运输设备、设施、配件的制造、安装、维修;铁路专用设备及相关工业设备的制造、安装、维修;货物装卸;仓储业;铁路及建筑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道路货物运输,运输代理业;电力供应;建筑业;商品批发与零售;住宿业;餐饮业;互联网信息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保险经纪与代理;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含工程管理服务);非金属矿采选业;石材加工;花卉苗木种植;文化艺术业;环境卫生管理;洗染服务;通讯设备和办公设备修理;清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限分支机构开展铁路系统内部培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服务(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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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106民初3091号         判决日期:2021-04-13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晓与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及其代理人曾文辉,被告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郭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照邓宗芬同工同酬待遇标准支付原告2013年1月-2018年12月克扣工资114345元;2、判决被告支付克扣原告的2016年、2017年、2018年各项奖金、过节费、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3、判决被告补缴原告2013年-2018年社保、医保、公积金、年金等各项费用,并按规定足额补齐到原告个人账户;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刘晓系中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职工,1993年参加工作,2005年防洪值班中因公负伤,十级伤残。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西昌工务段伤车间打击报复、诬陷原告30天旷工报至西昌工务段,该段不经调查核实2016年9月13日下达西工劳(2016)639号任免通知书,处分刘晓待岗一年,每月856元生活费,将原告生活陷入困境。探伤车间进而处处刁难折磨,更加进行严重精神摧残。刘晓被诬陷“被旷工”受处分待岗长达一年时间,身心均受到严重损害。2016年11月原告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号《川劳人仲案字【2016】第218号》经过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3014号案审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11409号案审理查明,于2018年9月7日终审判决,其中判决第四项第一款“四、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西工劳【2016】639号《任免通知书》,刘晓蒙冤数载终于昭雪”。终审判决生效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工资单补发了刘晓待岗2016年9-12月期间扣款,被告给刘晓所发工资的工资单是随意乱填写的。“被待岗”的2017年1-8月工资和其他款项不予补发。2018年探伤车间叫刘晓签名2017年月评工资时,刘晓发现自己的工资比同单位、同工龄、同工作、同工资标准的邓宗芬少了很多,邓宗芬月平工资6978元,刘晓月平工资仅为3490元,比对自己的工资,刘晓发现自己的工资这些年一直被单位克扣了。 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刘晓与邓宗芬之间不存在同工同酬;2、同工同酬的适用条件是严格的,仅在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都未约定劳动报酬的情况下适用;3、刘晓实施的是岗位技能工资制,岗位技能工资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调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晓于1993年8月起在成都铁路局西昌工务段参加工作,并于2006年3月18日与成都铁路局西昌工务段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6年3月18日至2021年5月7日。成都铁路局西工劳字[2006]344号《任免通知》载明:刘晓于2006年10月1日起由桥隧工调综合机修车间西昌修配所任机械钳工,由综合机修车间支付月技能工资3区23档174元、岗位工资457元、安效工资310元、工龄工资52元、合同贴39元。成都铁路局西工劳字[2009]708号《任免通知》载明:刘晓于2009年3月1日起调西昌机修工区任机修钳工,由综合机修车间支付月薪。成都铁路局西工劳字[2009]2750号《任免通知》载明:刘晓于2009年8月1日起由机械钳工调西昌南探伤工区任钢铁探伤工,由检查监控车间支付月技能工资174元、岗位工资1280元、安效工资324元、特种工资37元、工龄工资64元。后刘晓从事西昌南探伤工区钢轨探伤防护及后勤工作,并取得无损检测人员技术自概述,级别为I级。刘晓从事探伤工作期间,未从事执机工作。 刘晓作为探伤工的基本工资包含技能、岗位、安效、工龄、特种五个半部分,每月数额固定。该五部分工资合计金额作为职工旷工、事假等扣款基数。刘晓工资构成中还包含临时性奖金项目,浮动型奖金根据成都铁路局的考核标准发放,每一项目每月发放数额不固定。职工当月的工资反映的是上月的出勤情况,当月的出勤情况将反映在下月的工资中。按照《西昌工务段探伤工执机安全公里奖励办法》规定,执机安全公里奖是取得探伤工资格证书的探伤工在轮流执机、辅机或者辅机兼手检并累计完成探伤里程、无责任漏探的情况下发放。对已取得探伤工Ⅰ、Ⅱ、Ⅲ级证书的人员,在当月无责任漏检、无误判时分别给予20、60、120元技能奖励。按照《西昌工务段艰苦地区奖励倾斜办法》规定,艰奖是职工在特定艰苦地区工作时发放。上道费实质为差旅费,差旅费是职工离开常住地工作时发放,且该费用未体现在工资单中。 2012年12月至2016年8月期间刘晓的工资单中无执机安全公里奖、保健奖、资格等级证书费、一线帖、达标奖、安全奖、艰奖、质量奖等扣款记录。刘晓于2015年11月3日起被安排在工区打扫卫生后,其未在外出从事探伤工地防护工作,未离开常住地点进行公务出差,亦未到待定艰苦地区工作。刘晓基本工资发放仍是按照探伤工标准发放,浮动奖金发放有所调整,差旅费被取消。 2014年12月12日,刘晓与曾文辉登记结婚,刘晓居住在西昌,其夫居住在四川省遂宁市,同年其向单位申请配偶探亲假未获批准。2015年3月26日刘晓在工区打扫卫生时因身体不适到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宫内45天左右早孕,胚胎停育可能,次日到华西第二医院就诊,同年3月28日到华西第二医院进行清宫术,刘晓怀孕不足4月流产。术后直到5月13日,刘晓休假未上班。刘晓虽未向单位履行请病假的相关手续,但向成都铁路局交了关于2015年探亲假、婚假(7天),年休假(15天)三张假条,用于折抵刘晓2015年3月30日至5月13日期间的产假、病假。根据成都铁路局《西昌工务段综合目标考核办法》(西工劳[2015]年2号)附件21《西昌工务段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之规定,职工休法定有薪假按实际天数扣减安效工资,生产奖及相应津贴。 西昌工务段西昌南探伤工区出勤薄记载刘晓于2016年6月旷工13天,2016年7月旷工17天,并据此扣罚刘晓2016年7月工资2905.5元、2016年8月工资3454.09元。2016年9月12日,成都铁路局西昌工务段填发《成都铁路局职工处分审批表》,认定刘晓2016年5月31日至6月7日期间旷工6天,6月12日至22日期间旷工9天,6月28日至7月15日期间旷工14天,7月19日旷工1天,合计30天。西昌工务段根据《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成铁劳卫[2014]379号)的规定,并征得工会同意,因刘晓旷工30天,给予刘晓内部待岗12个月的处理意见。2016年9月13日,成都铁路局西昌工务段下发《任免通知书》(西工劳[2016]639号),决定撤销刘晓探伤工职务,刘晓同志内部待岗12个月,时间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止,期间对刘晓发放生活费856元。刘晓待岗期间从事工区打扫卫生工作,西昌工务段从2016年9月开始在扣除刘晓每月应承担的各项保险及房租后给其发放生活费856元。后,刘晓对上述《任免通知书》不服,向西昌工务段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西工劳[2016]639号任免通知书,2016年10月19日,西昌工务段出具了《职工申诉答复意见书》,载明由段劳科、行政监察、女工委组成调查组对探伤车间、西昌南探伤工区职工考勤、工区管理、职工进行了调查,认定刘晓在2016年5月31日至7月19日期间旷工30天是事实,西昌工务段对其作出的处分决定符合《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西工劳[2016]639号《任免通知书》的下达依据充分、事实清楚、符合规定。刘晓于2016年10月19日签收了该《职工申诉答复意见书》。刘晓待岗期间,其应发工资中基于工资部分仍是按照探伤工的工资核算,但岗位工资、安效工资、岗位性津贴及各种奖金停放。 另查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刘晓与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作出的(2017)川01民终11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四、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撤销西工劳[2016]639号《任免通知书》,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发刘晓2016年9月至12月待岗期间工资9626.3元;”。 成都铁路局的名称已变更为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0日,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川劳人仲案〔2018〕331号仲裁裁决文书,在该案中刘晓诉请,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邓宗芬同工同酬待遇6978元每月的标准支付刘晓2013年1月至2018年12月克扣的工资502416元;2、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至2018年奖金、过节费、补助等各项费用共计30000元;3、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有限公司补缴刘晓2013年至2018年社保、公积金、年金等各项费用,并按规定补齐到个人账户。裁决驳回刘晓全部仲裁请求,刘晓不服诉至本院,形成本诉。 再查明,刘晓与邓宗芬工龄一致,2017年邓宗芬月平均工资6978元,刘晓月平均工资3490元。邓宗芬1993年8月在蔚蓝工程学校毕业并参加工作。1994年11月至今,任钢轨探伤工,技能等级:技师。日常从事内业资料汇总,会议安排记录、职工学习组织资料准备、施工作业计划提报、作业完成统计分析及安全卡控等技术含量大的工作。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2017)川01民终11409号民事判决书、[2016]639号《任免通知书》、职工申诉答复意见书、四川职工工伤伤残鉴定表、西昌南探伤工区内务人员签到表、探伤车间西昌探伤工区2017年1月休假统计表、2017年月平均工资确认表、仲裁裁决文书、关于西昌南探伤工刘晓2016年年休假的情况说明以及对应录音和文字、劳动合同书、刘晓工资单组成、出勤表、考核表、情况说明书、成铁劳1993年383号文件、成铁劳1994年166号文件、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刘晓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余雅茜
判决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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