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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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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声庭、王连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733民初2471号         判决日期:2021-04-13         法院: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赖声庭、王连英与被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以下简称寻乌公路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追加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创新公司)、赣州市公路管理局信丰分局(以下简称信丰公路局)、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兴国分局(以下简称兴国公路局)、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赣州直属公路局)为被告,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声庭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良,被告寻乌公路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作春、谢昌添,被告创新公司、被告信丰公路局、被告兴国公路局、被告赣州直属公路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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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赖声庭、王连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医疗费65218.15元、护理费690元(6天×115元/天)、死亡赔偿金730920元(居民人均年纯收入36546元/年×20年)、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3800元(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760元/年×5年)、丧葬费35386元,损失合计986014.15元,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788811.32元;2.本案件诉讼费应由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日下午14时48分许,赖根寅驾驶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6线国道由南往北行驶经过周田镇周田村中心坝路段时,因避让施工障碍物与道路东侧边缘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赖根寅受伤,赖根寅受伤后被送往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伤情: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左额颞顶枕部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创伤性脑疝、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枕骨骨折、左骨骨折、肺挫伤、支气管扩张、肺气肿大泡、左侧肋骨骨折、头皮挫伤。因伤势严重,2020年6月5日转院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7日死亡。经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现场施工单位为公路局,因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散落泥沙及施工警示告示牌,且未在来车方向一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相关措施保护行车安全,导致发生事故。施工方与赖根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寻乌公路局辩称,1.会昌县G206预防性养路工程建设单位是赣州市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被告创新公司,答辩人不是施工主体;2.在施工单位期间施工单位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太阳能警示灯,反光安全锥,已经履行了法定义务;3.安全警示标不属于原告诉状所称的施工障碍物;4.事故认定书的道路东侧边缘区域有泥沙,该区域不属于机动车行车区域;5.事故认定书认定本起事故系赖根寅单方违法行为导致,故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创新公司、被告信丰公路局、被告兴国公路局、被告赣州直属公路局辩称,被告创新公司、被告信丰公路局、被告兴国公路局、被告赣州直属公路局已经尽了足够的安全警示义务,故原告的损失与答辩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经招投标,被告创新公司、被告信丰公路局、被告兴国公路局、被告赣州直属公路局作为联合体中标了业主为赣州市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2019年赣州市普通国省道养护工程,随后被告创新公司、被告信丰公路局、被告兴国公路局、被告赣州直属公路局开始施工,其中周田镇周田村中心坝路段系施工路段之一。 2020年6月2日,赖根寅驾驶摩托车从广东回兴国。下午14时48分许,赖根寅驾驶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6线国道由南往北行驶经过周田镇周田村中心坝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操作不当,与道路东侧边缘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赖根寅受伤,车辆及该路段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赖根寅伤后送至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因病情严重6月5日送至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6月7日因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在会昌县人民医院发生医疗费65218.15元。 后经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赖根寅存在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道路行驶、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等违法行为。事发时施工方挂出了摆放了和反光锥,路面修补处有凹凸,道路东侧边缘有不少泥沙,且泥沙有赣B×××××普通二轮摩托车碾压的痕迹。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赖根寅应负事故全责。 另查明,受害人赖根寅1974年出生
判决结果
一、被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公路管理局信丰分局、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兴国分局、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赔偿原告赖声庭、王连英各项损失936014.15元的20%即187202.83元; 二、被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公路管理局信丰分局、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兴国分局、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赔偿原告赖声庭、王连英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三、上述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至会昌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会昌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会昌农商银行营业部;账号:14×××02); 四、驳回原告赖声庭、王连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60元,由被告赣州创新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市公路管理局信丰分局、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兴国分局、赣州市公路管理局直属分局负担3660元,原告赖声庭、王连英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李秋平 人民陪审员谢新田 人民陪审员吴海滨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汪锦煌
判决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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