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斌昌与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5执17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13
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斌昌于2021年1月19日依据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5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即申请执行人邓斌昌与被执行人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319540.47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4693元。在执行过程中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1、2021年1月19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我院在2021年1月20日、2月22日、3月2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名下各拥有银行账户1个,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网上冻结,均为微小金额故未处置;
3、我院在2021年1月21日、3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车辆信息;
4、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前往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房产信息;
5、我院在2021年1月20日、2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宝、网银在线均未开设有账户;
6、我院分别在2021年1月20日、2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执行人名下的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均未注册股票账户;
7、本院已于2021年3月29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3月29日由水磨沟区公安局出具的《常口信息》显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身份证号码:XXX)已经去世,工商信息未做变更,故我院无法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8、本院在另案中走访了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工商信息显示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目前为吊销未注销状态,故我院未走访;
9、另外,依据当事人申请,本院在被执行人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情况下,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分公司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3日、3月29日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沙湾县分公司、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水分公司、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乌鲁木齐大吉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等10家分公司银行账户,上述公司账户内均为零星余额,本院未做处置;我院于2021年3月5日、3月29日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10家分公司互联网银行信息,上述公司在财付通、支付宝、网银在线均未开设有账户;我院于2021年3月5日、3月29日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10家分公司证券登记信息,上述公司均未注册股票账户;我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10家分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述公司均未有登记在乌鲁木齐市的不动产信息;我院于2021年3月12日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大吉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等10家分公司车辆登记信息,上述公司名下均未有登记注册的车辆信息。
本次执行到位案款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已电话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其表示目前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但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马生明
审判员古丽鲜·牙生
审判员邵振录
二O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雷鸣
判决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