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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3-60310003
注册时间:2018-08-24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68号高科山顶总部基地39幢
简介:
一般项目:开展基金、股权、债权等投资与管理,对受托或划入的国有资源、资产和投资形成的资产实施管理、开发、经营,资本运作管理,出资人授权的其他相关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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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卫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09民初673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卫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晓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萍到庭参加了庭审,被告卫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解除双方不定期租赁关系;2、要求被告归还租赁房屋;3、要求被告支付截至到2021年1月30日欠付租金15086.82元,之后按照每月每个平方23.15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至归还房屋之日;4、要求被告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39.54元;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8日,被告与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蔡家两江民居商业配套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蔡和路2XX、2XX号商铺,面积为230.98平方米,租期三年。2019年3月14日,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将案涉商铺转让给原告,并约定之后的租金由原告收取。2020年10月1日前,被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原告租金,之后未按期支付租金。经多次催收仍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来院。 被告卫维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28日,被告与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签订《蔡家两江民居商业配套房屋(商铺)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蔡家岗镇蔡和路2XX、2XX号商铺,面积为230.98平方米,租期三年,租赁期以双方实际交付商铺时间为准计算。合同还约定,租期第一年前六个月为免租期,后六个月每个月租赁单价为每平米20元;租期第二年租赁单价为每月每平米21元;租期第三年租赁单价为每月每平米22.05元,须提前一个月足额支付下一季度租金。2017年4月1日,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向被告交付案涉租赁房屋,被告交付了13860元的房屋保证金。 另查明,2019年3月14日,重庆市城投公租房建设有限公司将案涉商铺转让给原告,并约定之后的租金由原告收取。案涉房屋目前的登记产权人系原告。 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转让协议、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原告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卫维因承租蔡家岗镇蔡和路2XX、2XX号商铺产生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于2021年1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卫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承租的蔡家岗镇蔡和路2XX、2XX号商铺归还给原告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三、被告卫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截至到2021年1月30日尚欠的房屋租金192.47元。 四、从2021年1月31日起,由被告卫维按照每月每平米22.05元的标准(计算230.98平方米)支付给原告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房屋占用使用费,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五、由被告卫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重庆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239.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卫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袁晓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涛
判决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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