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春与叶善峰、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824民初414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春与被告叶善峰、阜阳市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三人乔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皖1824民初4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叶善峰、阜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冻结阜阳水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许雄翔
审判员胡德红
人民陪审员许飞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俞晓翠
书记员凌齐雯
判决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