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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集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172万元
法定代表人:赵忠
联系方式:0935-8811014
注册时间:2013-04-08
公司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东路14号
简介:
铜杆、铜线、各类铜铝电线电缆制造、销售;仓储服务、货运代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限定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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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兴元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三三九处等与金川集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甘民辖终3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洛阳兴元铜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元铜业公司)、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三三九处(简称三三九处)、河南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巩义分公司(简称国储巩义分公司)、河南国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储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川集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简称金川电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3民初49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兴元铜业公司上诉称,本案不是侵权纠纷,而是金川电缆公司与三三九处之间的合同引起,应以双方合同约定确定管辖,且上诉人与金川电缆公司的关联公司长期合作,形成了在三三九处等仓库提货的交易习惯,上诉人提货并非无理由,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案件应移送河南省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三九处、国储巩义分公司、国储物流公司上诉称,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仅仅是侵权事实被认定后出现的间接后果,不是侵权行为产生的直接结果,一审法院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错误,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金昌市,金昌中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同样的案情四川高院已有不同的认定,本案应当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金川电缆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答辩人与兴元铜业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其擅自提走货物侵害了我公司的财产权,虽与三三九处有合同关系,但答辩人主张的是侵权赔偿,三三九处、国储巩义分公司、国储物流公司在上诉状引用的四川高院的裁定书所针对的案件与本案有根本性的不同,本案中答辩人对被侵害货物具有所有权。相反,本案情形与江西高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极为相似,与一审认定侵权结果发生地一样,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钟伟平 审判员何星君 审判员刘艺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任莉莉 书记员苏春毓
判决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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