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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吕长宾
联系方式:0546-6197918
注册时间:2007-01-25
公司地址:广饶县乐安大街1678号
简介:
许可项目:旅游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文化场馆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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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美与崔荣柱、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305民初1418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继美诉被告崔荣柱、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继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被告崔荣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亚男,被告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项亚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靖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韩继美诉称,2019年2月13日14时55分左右,原告韩继美驾驶机动三轮车沿临淄区张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淄区张皇路吴家桥村路口,在向南左转弯过程中,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崔荣柱驾驶的鲁E×××××号“艾力绅”牌小型客车相撞,致原告韩继美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韩继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崔荣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韩继美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7349.67元。 被告崔荣柱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书无异议,其系被告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给原告韩继美垫付了医疗费,应予以返还。 被告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书无异议,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应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韩继美要求赔偿过高,被告崔荣柱系其公司职工,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认定书无异议,肇事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9年02月13日14时55分左右,原告韩继美驾驶机动三轮车沿临淄区张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淄区张皇路吴家桥村路口,在向南左转弯过程中,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崔荣柱驾驶的被告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鲁E×××××号“艾力绅”牌小型客车相撞,致原告韩继美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韩继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崔荣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韩继美在临淄区人民医院住院44天,共计花费13988.90元,其中住院费用13102.90元,门诊费用886元。原告韩继美伤情经淄博桓台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结论为:(一)不构成伤残;(二)出院后1人护理140日。 另查明,肇事车辆鲁E×××××号“艾力绅”牌小型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被告崔荣柱系被告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其发生交通事故时系职务行为;被告崔荣柱为原告韩继美垫付医疗费7999元。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门诊病历一份、住院病历一份、用药明细一份、住院发票一份、鉴定报告一份、车票一宗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为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与本院审查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继美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22560元、交通费440元,以上共计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继美医疗费3988.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以上共计5308.90元的30%,计款1592.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韩继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原告韩继美负担245元,由被告山东兵圣孙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郑爱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孟丽伟
判决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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