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文、赵海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4民终1222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爱文因与被上诉人赵海彦、原审被告邯郸市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爱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曼曼、被上诉人赵海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忠、原审被告邯郸市华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冀湘到庭参加诉讼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9)冀0403民初30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爱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申强
审判员达建华
审判员郑佳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伊子豪
判决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