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赣02执恢19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分行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景德镇半导体新材料有限公司、陆廷秀、施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2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7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以(2019)赣02执恢1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宗土地(宗地代码:320115008030GB00006)。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1破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担任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解除对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的查封措施。据此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电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开发区宗土地(宗地代码:320115008030GB00006)的查封
合议庭
审判长江峰
审判员叶心华
审判员戴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万仁飞
判决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