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山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鲁0406行审12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山住建罚决字[2020]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牡丹花苑一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山住建罚决字[2020]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限其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交纳罚款(缴纳代码:0403-3126),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4月2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交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山住建强催字[2020]第05-2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元,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交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住建罚决字[2020]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山住建罚决字[2020]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付清文
审判员陈克斌
审判员顾全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陈梅
判决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