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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616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新伟
联系方式:13706322492
注册时间:1991-05-02
公司地址:枣庄市山亭区崇文路东樱花园小区门市A-15号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建筑幕墙工程、环保工程、公路工程、土地整治服务、金属门窗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防水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维修、保养、检测及技术服务;消防工程安全评估;地基基础工程、体育场地工程、塑胶跑道施工、水利工程(以上均不含爆破工程);输变电工程、电子智能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建材、木材、钢材、石膏、水泥、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销售;建筑工程咨询服务:平面设计服务;建筑机械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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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山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鲁0406行审12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山住建罚决字[2020]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牡丹花苑一期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山住建罚决字[2020]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限其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建设银行交纳罚款(缴纳代码:0403-3126),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4月23日送达给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交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山住建强催字[2020]第05-2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缴纳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贰万元,被执行人枣庄市山某区房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交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山住建罚决字[2020]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山住建罚决字[2020]第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付清文 审判员陈克斌 审判员顾全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陈梅
判决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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