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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腾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邵治程
联系方式:15983612450
注册时间:1999-10-26
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各等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II等及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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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汇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273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集团)因与被申请人金川杨家湾水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杨家湾水电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江水电公司)、中铁二局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绵竹市长城建筑有限公司、四川腾越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汇源能源公司、汇源集团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一)撤销本院(2019)最高法民终93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判令本案原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理由如下: 一、汇源能源公司于2007年7月1日以153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持有的杨家湾水电公司51%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岷江水电公司,同时接受了岷江水电公司及杨家湾水电公司的委托,无偿管理案涉杨家湾水电站工程。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汇源能源公司作为无偿委托的受托人,仅就因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杨家湾水电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在汇源能源公司受托进行的管理行为并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原判决却判令汇源能源公司向无偿委托的委托人杨家湾水电公司赔偿近7000万元,金额已近汇源能源公司在整个案涉项目中实际获取金额(即部分股权转让款1030万元)的七倍。原判决关于汇源能源公司是否为无偿委托的受托人、是否就案涉杨家湾水电站项目问题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且显失公平。因此,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本案应当再审。 二、工程自2007年7月起不能完全正常进行施工的真实原因,是业主杨家湾水电公司拖欠资金,而不是汇源能源公司管理失职。相反,两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各方沟通函件及会议纪要等新证据进一步证明,在2008年5.12地震后,作为无偿管理人的汇源能源公司已经尽力协调各方沟通,但因杨家湾水电公司不愿与施工单位调整工期和工程价格、继续拖欠施工款项等原因导致施工难度加大。因此,杨家湾水电公司对水电站项目延期及工程质量问题存在重大过错,汇源能源公司管理行为无任何过错。原判决关于杨家湾水电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作为无偿管理人的汇源能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过错等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由汇源能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因此,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本案应当再审。 三、因5.12地震导致工程施工材料、人工费用全面翻倍上涨,案涉杨家湾水电站又因与震中非常接近而受损严重,属于重大情势变更,必然涉及因地震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问题。在此种重大情势变更情形下,汇源能源公司积极协调各方沟通,管理行为并无任何过错。而杨家湾水电公司就前述问题始终不与施工方达成协议,这才是造成施工困难的原因。此外,在各方经协调沟通已明确由杨家湾水电公司主导整改消缺并提供消缺方案的情况下,杨家湾水电公司本可尽快提供方案并于施工方在现场时以较小代价整改,然而,在通知各方停运消缺后,杨家湾水电公司长期未向任何一方提供消缺方案,拖延至3年后原施工方机具及施工人员均已撤场后,才在一审诉讼时将消缺方案提交一审法院,导致项目工程整改资金大幅增加。因此,原判决关于本案是否存在情势变更情况、杨家湾水电公司是否对案涉杨家湾水电站项目延期及工程质量等问题存在重大过错、汇源能源公司管理行为是否存在任何过错等基本事实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判决由汇源能源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显失公平,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本案应当再审。 杨家湾水电公司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认为:(一)本案不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原审依约裁判并不违法。退一步讲,汇源能源公司接受杨家湾水电公司委托也是有偿委托,对价体现在股权转让款和总投资节约款项中,况且汇源能源公司有重大过错。(二)汇源能源公司主张杨家湾水电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并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并以此为由主张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六项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三)杨家湾水电站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系因汇源能源公司管理不力、施工单位未依约施工导致,水利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专家评审会议纪要、专家组意见等为证。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汇源能源公司在一、二审中均未以该原则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四)汇源能源公司负有组织相关单位出具整改方案并按方案整改的义务,但其拒绝履行。有关单位出具整改方案后,汇源能源公司又拒绝承担整改费用。(五)汇源能源公司应当依约支付赔偿款及违约金约1.7亿,杨家湾水电公司为水电站项目已累计投入2.1亿元,但因未能如期发电,损失已达数亿元。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赔偿约7000万元并不能弥补杨家湾水电公司损失,对汇源能源公司不存在显失公平问题
判决结果
驳回四川汇源能源有限公司、汇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朝辉 审判员贾劲松 审判员张代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飞飞 书记员牛奕
判决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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