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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仁旭
联系方式:0731-88735816
注册时间:2004-08-23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万家丽南路二段688号中南总部基地11号栋201室
简介: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总部管理;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勘察设计;高新技术研究;建设工程管理;建设工程检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租赁经营;房地产咨询服务;物业管理;工程咨询;工程技术服务;工程测量;建筑装饰;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钢材、建材零售;园林绿化工程、人防工程、土壤及生态修复项目、水利水电工程、交通设施工程、公路沿线设施养护施工;混凝土销售;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交通项目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高速公路设施建设;停车场建设;立体车库的建设;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检测设备租赁;盾构机整机租赁;旧城区改造建设;城镇化建设;安全培训;风险管理培训;环保工程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法律咨询;施工现场质量检测;公路与桥梁检测技术服务;无损检测;政府公用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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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913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局)、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鸿泰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中交一公局应付款为147245532元,计算方式:无争议部分166420008元+未计量变更项目产值3881445元+材料调差605278元-扣款项18225756元-税款5228927.7元;未认定35期后工程变更及未计量项目错误。中交一公局已付款应为128155588.55元,计算方式:已付款136360388.55元-不应计入的外欠款8204800元,而不是直接认定鸿泰公司主张的132227436元。故中交一公局欠付工程款应为19089943.45元,不计算35期后的数额也应为14809735.75元。(2)一、二审法院未对变更增加价款及暂停施工、降效施工增加费用进行审理错误,且台背回填变更费用应为572887元。鸿泰公司已将全部资料提交给中交一公局,其将此竣工结算及索赔文件提交给发包人,证明其认可鸿泰公司主张的变更和索赔费用。2.鸿泰公司要求调取或责令中交一公局提交计量支付资料,一、二审法院不予调查收集,造成事实认定错误。3.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及暂停施工、降效施工增加费用,适用法律错误。《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公平原则应为无效,即使有效,中交一公局怠于索赔阻却了鸿泰公司的权益实现,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综上,鸿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汪治平 审判员刘银春 审判员赵风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一宸 书记员武泽龙
判决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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