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6913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交一公局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一公局)、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终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鸿泰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中交一公局应付款为147245532元,计算方式:无争议部分166420008元+未计量变更项目产值3881445元+材料调差605278元-扣款项18225756元-税款5228927.7元;未认定35期后工程变更及未计量项目错误。中交一公局已付款应为128155588.55元,计算方式:已付款136360388.55元-不应计入的外欠款8204800元,而不是直接认定鸿泰公司主张的132227436元。故中交一公局欠付工程款应为19089943.45元,不计算35期后的数额也应为14809735.75元。(2)一、二审法院未对变更增加价款及暂停施工、降效施工增加费用进行审理错误,且台背回填变更费用应为572887元。鸿泰公司已将全部资料提交给中交一公局,其将此竣工结算及索赔文件提交给发包人,证明其认可鸿泰公司主张的变更和索赔费用。2.鸿泰公司要求调取或责令中交一公局提交计量支付资料,一、二审法院不予调查收集,造成事实认定错误。3.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及暂停施工、降效施工增加费用,适用法律错误。《工程施工合同》违反公平原则应为无效,即使有效,中交一公局怠于索赔阻却了鸿泰公司的权益实现,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综上,鸿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河北鸿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汪治平
审判员刘银春
审判员赵风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一宸
书记员武泽龙
判决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