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长春长铃贸易有限公司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4018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通化市二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实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春长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铃贸易公司)、通化方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方大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20)吉民终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建实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不动产自2015年11月30日起已经登记至通化中盛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药业公司)名下,长铃贸易公司于2016年12月25日提出执行异议时已不是案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不享有阻却执行的权利。二审判决再次认定长铃贸易公司为权利人,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矛盾。(二)二审法院未予准许二建实业公司要求通化方大公司和上海方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方大公司)的发起人、董事、股东常某全出庭作证,也未予准许二建实业公司提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371号民事判决、《厂房租赁协议》作为证据,剥夺二建实业公司的辩论权利,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三)上海方大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已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终512号民事判决中被法院生效裁判驳回。上海方大公司不是本案诉讼参与人,也未提出诉讼请求。长铃贸易公司对法院执行上海方大公司的担保金的执行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二审法院判决不得执行上海方大公司的担保金,超出本案诉讼范围。综上,二建实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长铃贸易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建实业公司申请查封案涉不动产时,长铃贸易公司是案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查封行为损害长铃贸易公司的合法权益,长铃贸易公司有权提出异议。(二)通化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5日为通化方大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是由于案涉两幅土地分别由划拨用地、租赁用地变更为出让用地,并非重新登记给通化方大公司。(三)《厂房租赁协议》不能对抗生效执行裁定,不能否定长铃贸易公司对案涉不动产享有所有权的事实。(四)案涉不动产解封的原因是上海方大公司提供担保金,案涉不动产虽已解封,但损害长铃贸易公司利益的执行行为仍然存在,故长铃贸易公司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对上海方大公司提供的1000万元担保金的冻结,二审法院对此进行审理和判决,并未超出本案诉讼范围。
通化方大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长铃贸易公司在法院查封案涉不动产时,已享有案涉不动产的所有权,法院将案涉不动产作为通化方大公司的财产查封,属错误查封。案涉不动产未被重新登记给通化方大公司。《厂房租赁协议》是通化方大公司设立中盛药业公司时,为将案涉不动产作为中盛药业公司的经营场所使用而签订,通化方大公司并非案涉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判决结果
一、指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宋春雨
审判员丁俊峰
审判员张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周瑞
书记员张舒
判决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