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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69万元
法定代表人:苏志涨
联系方式:15952157368
注册时间:2014-01-07
公司地址:徐州市云龙区世茂广场商业内街2及办公1、办公2号楼2-526
简介:
矿山工程、土石方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隧道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施工;机电设备安装;房屋拆除(爆破除外);建筑劳务分包;装卸、搬运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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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申权与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685民初268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申权与被告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申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生、被告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巧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申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2019年3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日,原告到被告承包的招远市罗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小李家矿区杨某施工队从事扒装工工作,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工资8000元。2019年7月22日0时10分许,原告在工作时被矿石砸伤双腿,受伤后,被蔡家勇等人送往玲珑英诚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胫骨骨折、右外踝骨折、左足第1、2跖骨骨折等,住院治疗18天,杨某垫付了全部医疗费。为解决工伤赔偿问题,特依法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的工程已经发包给了杨某施工队,原告是杨某招用的,不是被告招用的,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019年,原告由杨某招用,到被告承包的招远市罗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小李家矿区杨某施工队从事扒装工工作。杨某是以包清工形式从被告手中承包的综采工程。2020年7月,原告因在井下工作时受伤向招远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2019年3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同年7月22日,招远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庭审中,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招远市人民法院(2020)鲁0685民初1618号民事裁定书,证实原告曾向招远市罗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主张权利。证据2、被告与招远市罗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采掘工程承包合同》,证实招远市罗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将原告工作的矿区发包给被告开采。该证据是证据1案件审理中招远市罗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3、2019年下井许可证,该证载明2019年,杨某班组,证实原告在杨某班组从事扒装工。证据4、住院病案一份。证实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在罗金矿业井下干活时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内容均无异议。 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其公司与杨某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书》一份,证实涉诉工程被被告以包清工形式发包给杨某施工队。原告对证据没有异议,认可原告在杨某班组工作,原告所述的小李家矿区就是该证据中所指的前涧矿区
判决结果
原告张申权与被告江苏安久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张申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春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伟
判决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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