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亿维迪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与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苏0402民初2464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亿维迪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维公司)诉被告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中合动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亿维公司诉称:2020年4月13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合约》一份,约定由被告1向原告采购10台650小型熔喷布生产线,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800万元(含税价),合同约定当日支付65%预付款,发货前一次性付清合同余款。原告依约履行供货义务,上述设备在2020年5月8日前己经全部具备发货条件,原告多次通知被告1一次性付清余款后提货,被告1也指派了三个工厂基地的员工去到现场验收均无异议。但被告1一直未付余款。另查,被告1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系其唯一股东。被告2出资不实,且与被告1构成公司混同,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合同余款64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5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石化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海南省陵水自治县,故本案应移送海南省陵水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中合动能(海南)石化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徐建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艳飞
书记员于玲飞
判决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