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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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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德日昆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01刑终99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伊德日昆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内010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伊德日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查阅案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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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认定,2020年7月28日8时59分许,被告人伊德日昆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灰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通道北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路由北向南继续行驶,后掉头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成吉思汗大街交叉口南66米处左转道内,因睡着长时间停留,被巡逻民警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检测:被告人伊德日昆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83.94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到案经过,被告人伊德日昆人员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阿拉坦图力古尔的询问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20]1786号血液酒精含量报告,抓获现场照片,被告人伊德日昆的讯问笔录,视听资料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伊德日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伊德日昆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被告人伊德日昆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伊德日昆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伊德日昆具有坦白情节,主观上无犯罪意图,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小,对其应判处缓刑或免予刑罚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相同。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在案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晓宏 审判员达赖 审判员杨光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贺西格 书记员张笑媛
判决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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