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启洋、六安市吉祥汽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皖1502民初2702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六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启洋、六安市吉祥汽车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六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0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颖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晓倩
判决日期
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