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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广坤
联系方式:0539-7055028
注册时间:2012-05-04
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沂图书发行大厦1801室
简介:
临沂中心城区政府公共项目投资建设;片区改造项目投资建设;土地连片开发;政府存量土地运作;政府授权的存量国有资产管理运营、资本运作;运营建设区域内广告制作、发布;参股政府确定的经营性项目、参与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开发、商品房经营性项目开发;物业管理;房屋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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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铎文与临沂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1302民初1957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铎文与被告临沂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区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铎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然、被告城区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士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铎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4236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YS658238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兰山区,原告按照合同第六条2、第七条(二)1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1170173元(大写:壹佰壹拾柒万零壹佰柒拾叁圆整)。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二条2约定:被告最迟应于2017年12月31日交房;被告实际交房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被告逾期交房时间共计362天。合同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1.(2)约定:……,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的万分之1违约金;依据该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应为42360元(117元/天*362天)。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城区开发公司辩称,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属实,延期交房属实。但我公司认为延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应当以实际付款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自约定交房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被告于2018年11月29日退回原告房屋差价2945.14元,涉案房屋原告实际交付房款1167227.86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0日,原告(买受人)陈铎文与被告(出卖人)城区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YS658238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一份,该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陈铎文购买被告城区开发公司开发的“东风东关棚户区改造工程”的第63号楼2单元4层401号商品房一套。该房屋住宅建筑面积135.09平方米,每平方米8662.17元,总价款为1170173元。该合同第十一条交付时间和手续第(一)款约定:“出卖人应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一条约定的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1)逾期在90日之内,自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本金及利息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4.3%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关于交付入住的补充规定:2.出卖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第十一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出卖人也可以2017年12月31日提前将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收房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交房手续。原、被告双方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实际支付购房款1167227.86元。被告于2018年12月29日向原告交付涉案房屋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临沂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陈铎文逾期交房的违约金42252.6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至原告的账户(户名:陈铎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账号:62×××72); 二、驳回原告陈铎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430元,由被告临沂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合议庭
审判员王晓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杨洁
判决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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