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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717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惠英
联系方式:0755-83187968
注册时间:1997-12-25
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路益华综合楼A栋10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装饰专项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按A144003639号工程设计证书经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按D24401086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经营);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总承包叁级 (按D34401041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经营);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按C20171403号中国展览馆协会资质证经营);展览工程企业资质一级(按Q20171744号中国展览馆协会资质证经营);洁净行业企业净化工程壹级(按SZCA8180046【I】H号洁净行业资质证经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设计、消防工程设计、园林绿化、雕塑工程设计(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经营);建筑装饰材料的购销;自有房屋租赁;工程技术咨询;节能服务及相关技术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销售、上门维护;机电设备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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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122民初9204号         判决日期:2021-04-12         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与被告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伟、刘成龙,被告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群力、赵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支付剩余工程款3282070.92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400622.25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81448.67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与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签订《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学术交流中心含配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将位于郑州新区职业教育××区××大道K3公里处北侧)的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交流中心含配楼室内精装修工程发包给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进行施工。合同对工程价款、支付节点、工期、工程质量等均作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双方于2017年6月7日对工程进行结算,结算价款为17628973.27元,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至今尚欠工程款3282070.92元未付,经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辩称,一、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所诉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错误,工程款根据双方合同条款的明确约定应以河南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的批复为结算依据,因此,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主张精诚公司的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是错误的,违背双方的合同约定;二、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影响了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的其他项目施工,垃圾清运费4.9万元,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也予以认可,应由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支付,在结算工程款时应予以扣除;三、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请求不能成立,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施工方应提供所有技术资料,达到主管部门存档标准并完成工程备案,而本案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至今未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导致款项拨付受到影响,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作为财政供应单位,涉案工程又是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特别是双方已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河南省财政厅的批复为依据的情况下,每笔资金的支付都有程序和制度的要求,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单方认为应按其主张的价款,却迟迟不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综上,支付条件尚未成就,因此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主张的利息部分诉请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2日,教育部作出教发函(2016)64号教育部关于同意合并建立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的函,主要内容为“同意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与河南教育学院合并建立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学校标识码为4141011652;同时撤销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河南教育学院的建制”。 2013年6月,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作为发包人与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新校区学术交流中心含配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交流中心含配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采取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总价承包的方式,合同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内除招标人提出的变更外不作调整;如果中标人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招标书和合同要求,招标人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开工日期:2013年6月6日,竣工日期:2013年11月2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150日历天。每延迟一天工期罚款贰万元。……。五、合同价款:18331687.7元。六、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构成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文件(以下简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前者为准:(1)本合同协议书;(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3)本合同附加协议条款;(4)本合同专用条件;(5)本合同标准条件;(6)审定的施工图纸预算书;(7)中标通知书;(8)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1本工程价款采用:固定价合同(合同价=中标价)+变更和签证方式确定。……。26、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按工程进度支付。每完成总工程量的25%时,2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阶段完成工程量价款的80%;之后,再完成总工程量的25%时,20个工作日内再次支付完成阶段工程量价款的80%;再完成总工程量的25%时,20个工作日内再次支付完成阶段工程量价款的80%;最后完成总工程量的25%时,工程竣工并通过五大责任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到85%。工程竣工结算经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等相关管理部门审计审定批复后,付至审定价款的95%,变更产生的增、减费用均在办理竣工结算时付给或扣除;剩余5%作为质保金,待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分别支付,在竣工验收二年保修期满后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9.5%,0.5%的余款待5年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3.1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程竣工结算经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等相关管理部门审计审定批复后,在一个月内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附件: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二、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1、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承包范围内的防水工程和墙面的防渗漏等为5年;3、装修工程等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配套工程等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14年7月16日,中建七局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作为设计单位、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作为建设单位、河南宏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共同在《精装修工程竣工验收表》上签章。《精装修工程竣工验收表》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交流中心含配楼精装修工程,面积:17988平方米,施工单位: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验收内容:1、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2、质量文件和质量控制资料完整、齐全、有效。3、按照《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要求进行检查评定,确认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和企业标准,为合格质量等级,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2017年4月17日,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出具《关于财专垃圾外运费用的回复》,主要内容为:致:财专二期建设指挥部。由我单位承接的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交流中心含配楼室内精装饰工程,根据垃圾清运单位提供的垃圾清运费用明细单,我单位经研究后决定,愿意承担49000元的垃圾清运费。 2017年6月8日,河南精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系受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委托)出具《审核报告书(精诚造价(2017)第104号)》,主要内容为:我单位接受委托于2017年5月10日到2017年6月7日对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交流中心含配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项目结算进行了审核。这些工程结算资料由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提供。本工程建设单位为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施工单位为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河南宏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固定价合同,变更部分据实结算。该工程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6月6日,竣工日期为2013年11月2日,经验收合格,现已投入使用。经审核:(一)施工单位原报结算价20760881.32元;(二)审核后的结算价17628973.27元;(三)审减额3131908.05元。该报告中的《工程结算审核签署表》显示:工程名称: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交流中心含配楼室内精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工程地址:郑州市郑开大道K3公里处北侧,发包人: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承包人: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审定日期:2017/6/7,报审结算金额:20760881.32元,调整金额:核减3131908.05元,审定结算金额:17628973.27元,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在该审核签署表发包人处盖章,并在此处书写“同意上报评审中心评审”字样,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在该审核签署表承包人处盖章,河南精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该审核签署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处盖章。 2019年5月13日,河南省财政厅出具《(豫财投审[2019]17号)河南省财政厅工程预决算审查批复意见书》关于对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交流中心含配楼室内精装修工程结算的批复,主要内容为:根据《河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有关工程造价政策,对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报送的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术交流中心含配楼室内精装修工程的批复如下:一、工程概况。该工程位于郑州新区职业教育××区××大道K3公里处北侧)。该项目建筑面积17998平方米,由地下一层、三层裙房和十二层客房组成。装饰装修的主要内容为门厅、大堂吧、商务中心、健身房、乒乓球室、桌球室、中餐厅、中餐包房、单人间、标准间、一类房间、二类房间、多功能厅、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电梯厅、卫生间、走廊等部位的装饰装修工程。开工日期2013年6月6日,竣工日期2013年11月2日。建设单位: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原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施工单位: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二、评审范围:本次评审范围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约定范围内及合同外签证增加的工程内容。三、评审依据:(一)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竣工图纸及变更签证等;(二)国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其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三)《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A、B、C》及相关文件规定;(四)《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2013年3季度及市场价格。四、评审结论:送审造价17628973.27元,审定造价15920310.58元,审减:1708662.69元。附件:1.工程结算审核分析表,2、工程结算书。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均称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为14346902.35元。二、就涉案工程的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称: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及竣工日期有出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是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投标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发包工程时一个暂定的日期,实际的开工日期是在2013年6月21日之后,实际竣工日期2014年7月16日之前,由于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在案涉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对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及施工量多次进行变更,所以导致工期有一定延误,质量保修期合同中明确约定,保修期为2年,从竣工之日起起算。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称: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未向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提交工程竣工的相关资料,具体的开工时间及竣工时间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不清楚,涉案工程于2014年8月投入使用。三、涉案工程在保修期内是否发生过需保修项目,若有发生,具体费用为多少。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称就涉案工程保修期内发生过需维修事项,费用没有具体统计,都是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自行去安排维修的,相应的费用均由深圳市卓艺装饰公司自行支付,没有从本案中质保金中扣。河南财政金融学院称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没有相关维修的信息,如果将来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委托第三方维修而产生维修费用,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保留向深圳市卓装饰艺公司主张的权利,本案中现在没有得到相关维修的信息,没有相应证据提供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财政金融学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装修款3233070.92元及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其中以2400622.2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93303.8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8144.8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卓艺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57元,减半收取17728.5元,由被告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案件受理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合议庭
审判员王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欣
判决日期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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