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沂淮水泥有限公司、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岚山装卸分公司、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鲁72民初1788号
判决日期:2021-04-07
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沂淮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岚山装卸分公司、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港口作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沂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3978.11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国外购进水泥熟料一批,装货港为阿联酋阿里山,卸货港为中国岚山,运输工具为海州七号,原告与被告岚山分公司签订合同号为LSGS201905069的《日照港货物作业合同》,合同约定交接方式为按水尺数。该批货物报检数量为54999.920吨,货物2019年6月6日开始发货,至2019年7月,原告尚有407.87吨货物未接收到。2019年5月31日,江苏中联检验有限公司出具重量证书,载明根据所查船舶水尺与船用物料重量,并依据船方提供的排水量表及所作必要修正,计算出货物重量为55008公吨。两被告系港口服务专业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导致原告货物缺失,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江苏沂淮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振伟
判决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