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芳与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311民初845号
判决日期:2021-04-07
法院: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新芳诉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新芳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王新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55元,由原告王新芳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李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杨曼
判决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