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松、河南省豫南水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豫17民终4450号
判决日期:2021-04-07
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汪建松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豫南水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5民再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5民再1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汪建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36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刘耀强
审判员李峰
审判员刘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丹丹
判决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