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艺印刷厂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报刊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新01执411号
判决日期:2021-04-07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八艺印刷厂与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报刊社之间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2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报刊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八艺印刷厂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新01执监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新0102民初5752号民事判决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报刊社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596303.9元(其中执行标的4548419.90元、案件执行费47884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报刊社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少年报刊社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郑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宗峰
判决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