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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翟方化
联系方式:010-67301670
注册时间:2003-12-23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分钟寺枣林街甲6号
简介: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劳务服务;投资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承办展览展示;销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工艺品、家具、厨房用具、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日用品。(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住建委(房管局)、市规划委、市园林绿化局取得行政许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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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明勤与姚带兵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7民初1060号         判决日期:2021-04-07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顾明勤起诉被告姚带兵、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顾明勤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玲玲,被告姚带兵、被告方圆化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洪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顾明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8275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姚带兵将位于石景山区八大处的北京军区体育工作队食堂新建工程发包给原告,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米240元,后原告实际进行了首层钢筋、打混凝土、木工、架子施工共计470平方米,并实际对地下室、暖气沟、隔油池进行了施工。综上,截至起诉日,姚带兵尚欠原告82750元工程款未付,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将工程总包方,应与姚带兵连带承担付款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姚带兵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工人的工资已经全部结清。 被告方圆化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关系,也不欠原告任何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姚带兵(承包人、乙方)就北京军区体育工作队食堂新建工程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内容北京军区体育工作队食堂新建工程,建筑面积140平米,建筑高度:14.6米。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建筑面积1411.4平方米,按每平方米700元计价。按固定价格合同执行总工程款为987980元…… 此后,发包人姚带兵与承包人顾明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一、工程名称:北京军区体育工作队食堂新建工程。工程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工程内容:北京军区体育工作队食堂新建工程;估算工程量:建筑面积1411.4平米,建筑高度:14.6米。结构形式: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基础类型: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二、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图纸土建的相关内容。设计图纸内主体结构(钢筋加工、绑扎,木工模板制作、安装,混凝土浇筑,脚手架搭设拆除),设计图纸内水电工程(包括水电的预埋及安装);二次结构(砌筑、室肉外抹灰);甲方提供主材(包括钢筋、混凝土、砌筑用砖、沙子、水泥、水电工程的预埋管、电线、开关、暖气管、暖气片及管件等);乙方自带钢筋制作设备、木工电锯、手推车、模板、木方以及小型工具与耗材(包括手电钻、电锤、电镐、钉子、铁线、绑丝、垫块)甲方提供的材料不予浪费,如浪费乙方承担所有费用。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与竣工日期均为2018年_月_日,总日历天数均为空白。四、工程质量标准合格。甲方根据国家质量验收规范和评定标准进行技术交底和组织验收,乙方按照施工图纸来说明书要求,精心组织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如质量不合标准,必须返工修理,其工料费操失由乙方承担;如工程质量低劣又无法挽救的,应由乙方负责赔偿全部工料损失。乙方发生上述施工不合格的情况及未按时完成合同图纸约定范围内工程量,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无条件出厂,甲方不支付乙方所有工程费用及人工费。五、合同价款(包死价):一、承包方式为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240元,水、电由发包方提供,不再扣除水电费,本工程无预付款,如图纸发生变化按实际结算。二、乙方承包范围外发生用工由甲方承担费用。六、付款方式:按月进度付款,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对已完合格工程计量确认并经发包人按程序审核,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产值的85%支付,土建竣工验收后付到总工程款的90%、其余的10%整体工程完工后付清。 顾明勤提出2018年5月6日带领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在完成首层架子、地下一层的几根柱墩、地梁、暖气沟、隔油池等工程施工后,于2018年8月22日撤场。姚带兵表示顾明勤的工人施工了暖气沟、隔油池及首层部分工程,但均未完工。劳务费由姚带兵发放。 2018年6月5日,顾明勤与姚带兵出具八大处体育馆工地零工确认单,载明:从5月8日进场至6月6日总零工如下:木工26个工,每个工280元,合计7280元;钢筋工23.5工,每个工220元,合计5170元。合计12450元。 2018年6月6日,顾明勤与姚带兵对钢筋变更进行了确认,每吨按250元结算。 2018年6月26日,顾某、韩鑫出具零工单,载:钢筋班组顾明勤队干零工自6.18日至6.23日共计21个工日。6.24日1个工日,6.25日4.5个工日,共计26.5个工日。 2018年6月28日,顾明勤与姚带兵出具结算清单确认:本结算单人员,李兴学,李乾坤,殷明英三人。原进场时按主体木工人员安排,现实施工中,操作不了现场施工流程。采暖沟筏板300mm高模板跑模、涨模现象太多,现我方研究决定让其三人清退出场。所有工资统一按360元一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按10个小时计算)本结算清单付款后其三人给体育馆及公司项目部,工程队任何人在(再)无关系,用工关系。如果发生任何事情有(由)其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总价款9000元。下方有当事人:李兴学,李乾坤,殷明英三人签名捺印。经手人顾明勤、证明人姚带兵签名。 2018年8月12日,顾明勤与朱道元就八大处体育馆工地工程进行结算,确认,钢筋班工人用工433个工日,每工日280元/天,共计121240元。下方有结算人胡鑫、班主顾明勤、代表朱道元签名。 姚带兵提交工人的收条,向工人发放工资证明,包括: 赵某于2018年8月29日出具的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石景山八大处食堂项目钢筋工共涉及工人工费、翻样费用,机器租赁费14000元。所有款已结清。 同日,刘玉国出具的结算单载明:北京八大处工地人工费共计44个工日,每个工日280元,共计12320元,所有工资全清。 高广军于2018年8月31日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八大处战友体育馆食堂工地,楼房外脚手架搭设,所有工人工资共计7000元,已全部结清。 同日,王信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八大处战友体育馆食堂工地,木工工人工资34080元,所有工资已全部结清。 2018年9月11日,姚带兵与张涛就八大处体育馆工地工程进行结算,确认1至3层共计128585元。 2018年9月22日,甲方方圆化公司与乙方姚带兵、胡华伟签订八大处军工队食堂项目劳务退场协议,该协议载明:根据双方协商一致,本项目从2018年5月8日进场至2018年9月21日止,所有人工费用、辅材费用、机械费用,共计954932元,今日已全部付清。注明:……2.今起双方不在有经济纠纷等情况。3.今后所有涉及主体结部分,人、材、物等经济纠纷均由乙方负法律责任。 2018年9月23日,顾明勤出具的证明载明:“八大处战友体育馆工地,顾明勤总计付款68000元,姚带兵已付顾明勤63000元,今付顾明勤5000元,顾明勤付的68000元已全部付清。68000元的清单:江全支模基础程台1600元,廖文支模基础柱子1500元,李兴学三口支模基础柱子9000元,姓耿打灰基础程台打灰5000元,王三支模基础、暖气沟23800元,路费600元,钢筋工赵某13000元,木工张涛4500元,木工张涛过梁800元,顾某1500元,一层顶木工帮忙2450元,铁钉2400元,铁丝300元,铁抹子4个32元,灰槽8个40元,安全帽96元,振动泵1600元,吹风机260元,卸车300元”。顾明勤承认姚带兵向其工人付清工程款共计68000元,方圆化公司向工人发放工程款共计131600元,与工人工资全部结算完毕。 顾明勤申请证人顾某出庭作证,证明姚带兵、顾明勤委托我办的交接手续,工人退场。记不清楚交接的工程量。地下部分工程是顾明勤施工的,地上一层架体打出来了,之后顾明勤退场了。地上二层、三层姚带兵施工的。 顾明勤申请证人赵某出庭作证:前期是我们干的,后图纸变更,顾明勤给了1.3万元零工钱就退场了。前期顾明勤找我们给姚带兵施工,进场后,机器设备是我们做的,当时跟姚带兵谈机器费用单算钱,有一部分零工、下了一部分钢筋,图纸变更,等的时间长,我们就退场,姚带兵就把钢筋、零工的钱给我们,我们就撤场了。机器设备的钱姚带兵单给我了。顾明勤给我的。 顾明勤认可上述证人证言,姚带兵不予认可,认为顾某与顾明勤系亲属,证人证言具有利害关系。认为赵某的款项系其给付。方圆化公司不认可上述证人证言,工程施工时存在顾明勤与姚带兵交叉施工,证人是顾明勤的工人,且与顾明勤有亲属关系,不能准确反映顾明勤的实际施工量,以双方确认为准,不能依据单方陈述为依据。 审理中,顾明勤申请对北京军区体育工作队食堂地下一层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钢筋、木工、混凝土等)。经摇号确定由北京国信瑞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12月2日,北京国信瑞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国信瑞和司鉴2019字第012号终止鉴定说明函,因该鉴定对象现场特殊,无法进行现场勘验,不能采集准确数据,终止鉴定。 审理中,北京方圆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方圆化集团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票据、劳务退场协议、结算清单、确认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驳回顾明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顾明勤负担(已交纳952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炳旭 书记员刘曦
判决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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