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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占营
联系方式:13603485691
注册时间:2007-09-28
公司地址:兰考县黄河路北段西侧
简介: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凿井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地整理,工程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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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六六与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豫0225民初1810号         判决日期:2021-04-07         法院: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六六诉被告河南禹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水利公司)、第三人靳武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六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红旗、被告水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杰、第三人靳武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称,2019年4月份,原告经他人债权转让,取得了第三人靳武成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债权,并约定第三人靳武成自2018年4月10日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2019年5月8日被告及第三人靳武成向原告作出承诺:被告在尉氏县财政局存储的尉氏县2014年高标准农田项目剩余尾款410000余元到账后未经原告同意不会支付给任何人,否则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第三人靳武成迟迟不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次债务义务,代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414368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水利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行使代位权没有法律及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靳武成辩称,我欠原告本金300000元是事实,月息2分没有异议。我借被告的资质干工程,现被告还欠我410000元的保证金未付。我同意这笔钱到公司以后直接偿还给原告吴六六。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1日,原告吴六六、第三人靳武成、案外人陆平三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案外人陆平将其对第三人靳武成的债权372000元(本金300000元、利息72000元)转让给原告吴六六。2019年12月31日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223民初6474号民事调解书:靳武成自愿于2020年1月10日前支付吴六六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300000元计算,月利息为2%,从2018年4月10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014年11月28日尉氏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与被告水利公司就尉氏县2014年1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建)项目节水灌溉工程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2015年2月12日和6月10日被告水利公司分别向彭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打款580100元和1035800元。2019年5月8日被告水利公司出具承诺书:尉氏县2014年高标准农田项目剩余尾款414368元(具体金额以到账为准)到账后未经原告吴六六同意不会支付给任何人,否则被告水利公司全权承担,且对方可以起诉被告水利公司,第三人靳武成签字同意此承诺书内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债权转让协议书、民事调解书、承诺书、施工合同协议书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复验报告及庭审笔录等足以证明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吴六六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16元,由原告吴六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想军 审判员徐红伟 审判员张相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丹
判决日期
2021-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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